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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是股权转让限制的重要的工具。我国《公司法》第71条第4款,赋予了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事项较大的自治权限。但是,公司章程不是绝对的自治,股权转让也不是绝对的自由。为了适应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特征,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作特别规定。这些规定的存在,说明了有限责任公司形态之中,多数股东可以通过合意限制少数个体的权利,体现在自由与效率的价值之间的权衡。司法实务中,作为商事主体的公司通过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程度差别较大,导致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纠纷不断,并且出现类似案件不同裁判的现象。本文以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为“主线”,围绕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各种具体情形展开到“面”,来探究我国法院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裁判规则。本文的结构为导言加正文四章。导言部分包括问题的提出、研究的价值及意义、文献综述、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及不足等。第一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理论与实践。从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正当性入手,引出理论上的争议。从《公司法》71条第4款着手,通过研究各级法院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纠纷的裁判态度、最新的裁判趋势和理由,为下文进一步作类型化分析作准备。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效力。将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类型分为三大类,一是章程强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二是章程禁止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第三类是修订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效力。对这三种类型存在的争议,分别从从学界及司法裁判观点两个角度进行分析。学界对这三种争议,肯定说与否定说相互博弈,也充分地体现在了司法裁判之中。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比较分析。通过研究美国、德国、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限制股权转让的相关制度,主要对美国章程限制股权转让裁判案件的理由及审查标准进行研究,从而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类型进行比较。美国的“合理性审查标准”属于个案审查标准,“目的性审查标准”作为前者的补充,以及“程序性要件审查标准”等,对我国法院裁判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案件有启示作用。第四章有限责任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裁判规则的架构。确定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边界,架构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裁判规则。鉴于实践中公司章程限制股权转让条款的复杂性,得出在遵循一定裁判规则的基础上,仍应当对章程限制股权转让的条款进行个案分析的结论。最后,抽象出五类可以作指引的裁判规则,分别是股权限制条款的内容应当明确;绝对禁止股权转让的限制条款应当有一定期限;强制股权转让条款应当预设条件;章程限制条款之下股东退出权仍得以行使;修订章程中限制股权转让,应当同时在章程中对异议股东权益进行保障,使其有退出公司的合法权利。关于异议股东股权回购中的合理价格,对价格的确定方式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认为可以申请法院通过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以平衡公司权利与股东权益之间的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