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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前羁押是在法院开庭审判并做出有罪判决前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羁押。在世界各国,审前羁押作为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采取的一项强制措施,被广泛使用。各个国家设立审前羁押的目的虽有所不同,但大体上包括两点:是保证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不妨害侦查并且按时到庭,确保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二是预防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对社会或者被害人造成再次伤害。我国刑诉法中并没有明确使用审前羁押的概念,与审前羁押具有同等作用的是拘留和逮捕这两种刑事强制措施。随着我国社会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广大人民群众法制意识不断强化,现行审前羁押体制表现出越来越多不完善和不适应的地方,为社会和法学界所关注,而去年发生在云南的“躲猫猫”事件更是将这一关注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本文试图通过对世界法治国家审前羁押体制的借鉴分析,对比我国现行审前羁押体制的运行状况,揭示我国审前羁押体制存在的问题大致包括七个方面:一是审前羁押的目的不合理。我国将预防社会危险性作为了审前羁押的首要目的,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与当今大多数法治国家通行做法相悖。二是羁押制度未单独设置,羁押只是逮捕或者拘留的必然结果,其条件和期限严重依附于逮捕、拘留和诉讼环节的规定,违背了羁押法定的原则,是我国羁押体制缺陷的首要问题。三是审前羁押的条件设置不合理,没有区分罪行轻重,也没有考虑羁押的必要性。四是羁押权的配置不合理,公安、检察、国家安全机关直接控制了羁押权,违背了权利制约的原则。五是审前羁押成为一种常态,违背了审前羁押的例外性原则,既侵害了被羁押人的合法权益,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六是被羁押人救济权利虚无,审前羁押的设立和解除的决定权都在于公检法机关,被羁押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缺少起码的话语权。七是羁押场所不中立,看守所作为羁押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场所,直接处在侦查机关的控制下,看守所的这种管理模式使得在押人员合法权益难以保障。针对以上这些缺陷,笔者提出审前羁押的设置,要坚持以侦查保障、控制犯罪、人权保障为目的,以人权保障原则、羁押例外原则、比例原则、程序法定原则、羁押制度独立原则、司法控制原则、司法救济原则等为原则,明确羁押的目的,细化羁押的条件,改革现行的拘留和逮捕体制,实行羁押体制独立,合理配置羁押的权限,完善羁押的替代措施,改革看守所的管理体制,强化在押人员的人权保障,全面完善我国的审前羁押体制,以期寻找打击犯罪和人权保障的最佳平衡点,为我国立法和实务界提供借鉴。笔者是一名长期工作在监所第一战线的公安民警,才疏学浅,不当之处请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