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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贸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随着自贸区和国际转运业务的发展逐渐成为国际海关法研究的一个重点。自贸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是指自贸区内的边境保护执法部门对园区内处于转运环节的货物,根据现行有效的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知识产权相关的监督与执法的行政行为。自贸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不仅仅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人的知识产权不受到不法分子的损害,也是为了保护一国的公共利益。自贸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存在其正当性,海关拥有在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执法权。自贸区处于海关法上的“境内关内”地位,海关法是一国的海关赖以实施其监管和执法的法律依据。转运货物不会流入一国的市场,而对市场内的知识产权造成侵害,尤其是自贸区内的转运货物。在没有办法判断侵权损害的情况下,海关对于自贸区转运货物的执法的来源于国家主权,是出于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考虑。世界海关组织也通过其国际立法与文件认可了海关在自贸区内的执法权。自贸区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问题还需要分析区域贸易协定和国际条约的相关规定,从《TRIPs协议》到《反假冒贸易协定》,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的适用范围在不断扩大,启动方式增加,并且其启动方式的认定标准门槛也在降低,还将可适用的环节扩大到转运环节。各国的自贸区和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法律实践十分有研究价值。例如欧盟的转运货物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实践就对中国的海关执法具有借鉴意义。美国的自贸区法律地位经历了将海关自贸区内执法权确定为“域外管辖权”到仅在关税和海关程序减免的方面,给予自贸区以独立于关境的“境内关外”的地位,其余情况仍然是“境内关内”地位的变化过程。在海关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和纠察自贸区内的犯罪方面,严守自己的国家主权,坚持自贸区的“境内关内”地位。自上世纪末海关总署公开宣布禁止侵犯中国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货物进出入境以来,中国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立法开始发展。虽然中国的国内法和中国参与的区域贸易协定中都说明了中国已有较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但是在转运货物的知识产权边境措施以及自贸区内的知识产权保护立法上中国仍有不足。中国应当建立更为完善的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律体系,确定自贸区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加强自贸区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