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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是指当生效的裁判或调解书对非因自己原因而没能参加到诉讼中的第三人造成损害时,第三人有权请求法院撤销生效裁判或调解书的诉讼制度。它起源于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在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发展为一种较为成熟的制度。它的目的是为第三人的程序和实体权益来进行维护。我国立法之初并无这一制度,但是为了能够对日益增多的虚假诉讼案件进行规制和能够更好的对第三人权益进行维护,我国在12年修法时增加了这一制度,将其置于我国《民事诉讼法》诉讼参加人一章中,以期此制度来为那些因虚假诉讼而遭受损失的案外人提供救济。但是规定较为简陋,缺乏法律适用的细节,且与其它的救济制度衔接并不明确导致其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多的问题。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施行,虽然增加了可适用性,但仍需要对其进一步完善。本文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论为研究起点,通过将其与再审之诉和上诉救济进行对比分析,明确了它是一种特殊的事后救济程序,会改变已经确定的法律关系,应当将其置于形成之诉的分类中。对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与相关制度之间的界限予以厘清,以期制度能够构建起一个从事前到事后相对完整的对于第三人权益保护的体系。然后通过对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已经发展的较为成熟第三人权益保护的制度进行探究,从法律规定到具体程序方面进行比较,借鉴对我国有利的发展经验,如对我国台湾地区的职权通知制度进行借鉴,强化法院的诉讼告知义务,使第三人能在事前来对自己的权益进行维护,减少对裁判稳定性的冲击。再次,通过对我国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的构成与适用进行论述,引出我国目前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我国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应该在客体范围等方面进行改变来促使制度从抽象走向具体形成规范的运作。最后同时结合最新的第九次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目前尚存的缺陷提出自己的建议,如应当将适格原告的范围适当扩大至因虚假诉讼遭受不利影响的案外人以及构建与第三人撤销之诉相配套的滥诉惩戒制度和诉讼告知制度,希望能够更好的发挥制度的价值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