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不明情形下高空坠物致损的归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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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宗旨和要求,当从建筑物中抛掷的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而此种状况下对于何人导致了被害人遭受损害不得而知无法辨别,除了能够自证自己不是侵权人的以外,由其余可能实施了加害行为的建筑物使用人应当对受害人给予一定限额的补偿。根据此规定,可能实施了加害行为的建筑物实际使用人对被害人承担的责任为补偿责任,而不是赔偿责任。同时,这部分建筑物实际使用人所承担的责任也并不遵循一般侵权中的全部赔偿原则。对于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这部分建筑物实际使用人仅就其中一部分进行补偿,其补偿标准及金额由裁判法官在参考各种因素的基础上依其自由裁量权进行确定。基于此,根据当前的普遍观点,责任人在此情境下承担的自认属于公平责任,即本条的归责原则为公平责任原则。立足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理论视角,在加害人不明的高空坠物致害案件归责中引入公平责任原则,具有明显的合理性,公平责任原则的引入和适用完全符合通过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目的和要求。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主要对本文所研究的问题的缘由和背景,分为四大板块进行了理论性阐述,明确了本文的中心思想。第二部分为对我国关于高空坠物致害案件归责的立法概述,对立法概况、适用情形、责任承担形式等均做了相对细致的阐述。此外还对关于《侵权责任法》第87条内容中所规定的涉及的归责原则的相关立场和出发点进行了阐明和陈述,明晰确定了本条归责原则属于公平责任原则。第三部分为对通过社会控制理论下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分析,本部分先就社会控制理论进行简要阐述分析,之后以之为视角对公平责任原则的合理性进行了分析,包括了形式上的分析与实质上的分析两种。第四部分为比较法研究,通过对比德国、法国、美国等国家关于高空坠物致害案件归责的规定进行介绍分析,认定其规定及实践并不符合社会控制理论的要求,进而反衬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在社会控制理论视角下的适当性和合理性。第五部分为基于社会控制理论对高空坠物致害案件归责的完善建议,本部分实现分析了当前引入公平责任原则可能存在的不利影响,随之对解决这些问题提出了解决方法与建议,即保证本条规定适用的谦抑性,并引入了多元的救济手段,使《侵权责任法》第87条的规定能够最大程度地将其进行社会控制的功用及效用的能力和性质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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