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受贿罪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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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是一种职务犯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谋取财物,进行权钱交易的犯罪,是我国廉政建设的大敌。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或者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行为。这种犯罪性质极其恶劣,危害极大,不仅破坏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而且玷污了人民赋予公仆的权力,破坏了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因此,准确把握受贿罪,对于打击犯罪、保护人权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本文正是从这一角度出发,对受贿罪的若干法律问题这一课题作粗浅探讨。首先,本文从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出发,就受贿罪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四个构成要件,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对实践中能够准确把握受贿罪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其次,在当前受贿犯罪案件不断出现新类型、受贿手段不断翻新的背景下,针对案件查处中经常遇到的存在歧义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对十种新类型受贿行为的定性问题、罪与非罪的界限、受贿犯罪数额等作出了一系列规定。本文分析了新时期呈现受贿犯罪的新特征,几种新型贿赂犯罪的表现形式及司法认定。再次,对于积极退赃问题在司法实践中的表现可能错综复杂,具体定性上自然也不能一概而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比如受贿人受贿后因某种原因将财物退还给了行贿人,是否属于“积极退赃”等,这些问题涉及案发前归还贿赂财物这样一类行为的定性以及量刑轻重问题,甚至关系到罪与非罪的问题。因此,本文详细分析了此类行为的表现形式和司法认定。最后,受贿罪作为一种典型的侵害国家廉政制度的职务性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一种全球性“疾病”。如何有效的预防和遏制贿赂职务犯罪,中外各个国家立法上都对受贿罪规定了不同的惩罚措施,然而西方发达国家不仅立法上对受贿罪的惩罚措施更加严厉,对贿赂犯罪的工作机制制定也更加完备,本文在分析国外一些国家预防和遏止贿赂犯罪有价值的经验基础上,结合中国国情及工作实践,对我国预防和遏制职务犯罪提出了对策,以供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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