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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专利诉讼数量不断增多,跨国专利侵权诉讼的现象也日益增长。为了更好的应对此类诉讼,通过对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和日本以及英美法系中的英国和美国的相关专利侵权诉讼法律制度和司法判例进行研究,为中美专利侵权民事救济的比较研究奠定了理论基础。针对专利侵权民事救济中的临时禁令制度,我国和美国相比主要是适用条件上有所不同。美国的永久禁令制度与我国的停止侵权制度有相似之处,将二者进行比较得出主要的区别在于执行期限以及惩罚措施这两个方面。除了临时禁令制度和停止侵权制度以外,还可以利用损害赔偿制度对专利侵权案件中的被侵权人进行救济。该制度中美两国之间值得进行比较借鉴的主要是惩罚性赔偿措施。与美国的临时禁令制度相比,我国对胜诉可能性的把握还不够明确,可以通过判断被控性为侵权的可能性以及审查申请人权利的有效性、可实施性两方面因素来提高对胜诉可能性的把握。通过我国的停止侵权制度与美国的永久禁令制度进行比较后,不难发现我国在专利侵权案件的司法实践当中由于对违反停止侵权责任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直接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对停止侵权的判决往往不以为然。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应当在知识产权领域设立惩罚性赔偿措施。同时,在利用损害赔偿制度对专利侵权问题进行救济时,关键在于赔偿额的计算。我国司法实践中计算专利侵权的损害赔偿额考虑的是权利人损失、非法获利、许可费倍数和法定赔偿数额。在这个问题上美国的利润损失法值得我们借鉴。法院在适用专利许可使用费计算方法时,可以参照美国的做法,将法官在裁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的要素一一罗列出来:在司法实践中还要注意利用法定赔偿计算损害赔偿金时有必要对如何在法定幅度内确定具体地赔偿数额予以必要的规范,防止使法定赔偿成为随意性赔偿。此外,将惩罚性赔偿在实践中加以运用也更有利于我国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