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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商法领域内,学者们主要致力于对货物运输及其相关法律制度的学术研究,但是同时我们也不能忽略对于旅客运输法律问题的研究,因为旅客运输直接关系到旅客的人身安全,重要性不言而喻。本文对包括国际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沿海旅客运输合同、内河旅客运输合同和国内其他航行水域内旅客运输合同在内的国内水路旅客运输合同进行了比较和研究。通过比较可以发现,上述不同水域中旅客运输合同既有共性又有所区别。旅客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以及无效,在水路旅客运输中港站经营人的法律地位是各种旅客运输合同的共性,但是在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强制保险义务等问题上,不同水域的承运人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和义务,本文希望通过对上述共性和个性的分析,同时结合国际上对于旅客运输立法发展趋势的最新变化,尤其是《雅典公约》的最新修订,探讨出更适应我国旅客运输发展现状的立法方式,以期达到承运人和旅客权利义务的平衡,既保护旅客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又能够保护承运人从事旅客运输的积极性。同时,本文还涉及了旅客多式联运的问题,虽然火车轮渡已经有一百多年的历史了,但是在我国还是新生事物,我国在火车轮渡的技术上已经成熟并进入进一步发展阶段,但是在法律领域内的研究还很少,即使是国外,对于火车轮渡的法律研究也并不多见,甚至几乎是空白。本文对旅客多式联运合同只进行了浅薄的研究,希望能够抛砖引玉,引起学者们对于这一边缘问题的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