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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外投资热持续升温的现状下,就我国目前发展情况来看,我国的海外投资在很大程度受到税收政策的影响。为实现发展海外投资"走出去"的总目标,一方面要加大税收制度中的税收优惠,另一方面还要防止税源流失。不完善的境外企业所得税收法律制度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抑制作用。我国现行的境外企业税收制度的一些规则,产生于经济发展远不如现在的改革开放的早期,彼时我们对境外投资理解并不深刻。存在的主要问题包括,我国选用的分国不分项的抵免制度,该制度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抵免力度也不大,且抵免的要求过高。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也不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并且我国的反避税制度也无法应对我国多种投资情况下的企业税收筹划。美国、日本作为现今的经济强国,也是较早发起海外投资的国家,在多年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例如,美国将所得分为间接所得和普通所得,并采用不分国的方式进行抵免,把间接抵免层级分为六层级。上述这些加大抵免力度的政策都为美国对外投资提供了强有力的税收保障,通过反导管制度保障美国税基不受侵蚀。而日本的国内外税收总抵免法则是通过加大抵免力度,进一步刺激企业对外投资。值得注意的,它的三层级内准许间接抵免制度和国内外盈亏互补制度等都是配套施行才更加有力的一套体系,盲目单个实行其实并不可取。为支持我国企业"走出去",建议将我国的抵免制度改为不分国的抵免制度,并优化间接抵免条件,这样可以适当的加大抵免力度,刺激企业海外投资的积极性。在纳税时间上也应该实行递延,以鼓励企业境外再投资。根据公平原则制定相应税收协定,把不符合双方现在发展趋势的部分条约加以修改,使条约更好的促进双方发展。另外还要对我国的反避税规定加以修改和完善,避免企业对税收协定的滥用,也对转让定价和资本弱化等规定予以进一步完善,使所有制度互相配合的更好,更顺利的完成反避税任务,减少征税成本,提高税收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