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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作为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在知识经济国际化和贸易全球化的今天,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加强商标权保护,不仅是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利益的需要,也是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必然要求。然而,我国商标法是以商标标识和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近似作为商标侵权判定标准的,这既不符合商标功能的定位,也不利于制止商标侵权行为。本文认为,我国应该采用国际通行的商标侵权判定标准,即以商标混淆理论为基础,以消费者发生混淆的可能性作为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本文试图从商标侵权的基础理论入手,对我国商标侵权行为做一个较全面的审视,进而重点分析商标侵权的司法判定标准,以完善我国商标侵权的司法判定。全文共约三万四千字,除开引言和结语,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商标侵权行为的基础理论。首先对商标的概念及其功能作了界定,接着分析了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和内容,最后阐述了商标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
第二部分对商标侵权的域外法律进行了考察。通过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商标侵权的立法状况的比较分析,从而推断出混淆可能性是商标侵权的判定标准。
第三部分在对混淆可能性的涵义进行阐述的基础上,主要论述混淆可能性的基本判定原则和具体判定要素。
第四部分从我国商标法律规范的实际出发,论述了我国商标侵权判定在立法规范和相关制度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而提出完善我国商标侵权司法判定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