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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Wrongful Birth)是美国侵权法上的概念,由于各个国家法律体制的差异,该案件自诞生之日起即在世界范围内产生了广泛争议。争议的焦点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当出生所造成的损害是否具有可赔偿性?第二,如果不当出生可赔偿,那么应该如何进行赔偿?第三,由残障孩子的出生引起的不利后果中,到底哪些可以成为法律上认可的损害?在我国,由于立法层面没有相应参照,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于此类案件的判决还没有形成统一观点。因纠纷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不仅使受害人权益长期得不到救济,极大地加剧了医患矛盾的恶化,而且直接冲击了司法的统一和法律的权威,危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因此,对此类案件焦点问题的研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按理论实务中的主要争议问题为线索,分五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证,其中重点致力于如何赔偿的法律建构:
第一部分,从概念的内涵外延,以及构成要件,具体类型几个层面对不当出生的概念进行了解构,为梳理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争议问题和相关损害赔偿制度建构明确了研究范围和方向。
第二部分,从法律价值和社会政策的维度分别进行考量,阐明了不当出生损害获得赔偿的正当性,从而为进一步建构不当出生的救济途径奠定了理论和价值基础。
第三部分,以比较法考察为基础,从责任性质的认定,权利义务主体的明确,免责事由和举证责任几个层面,结合理论实务中的争议点,对不当出生损害应该怎么赔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思路。尤其是对争议最大的关于侵害客体的存在及界定进行了重点论述,提出在侵权法领域通过不当出生损害赔偿对产检夫妻的生育权进行救济的设想,从而为不当出生损害适用侵权责任进行救济克服了法理上的障碍。
第四部分,采取列举式的分析模式,分别就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进行论证,阐明了可得请求的损害赔偿范围和计算方法。同时基于医患关系特殊性的考虑,提出了医患双方利益平衡的制度设想。
第五部分,针对目前对不当出生损害赔偿问题立法规制的空白,提出立足于民法典和侵权法实际进行立法设计的必要性和可行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