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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的价值首先在于维护公平与正义。如果是出于公平与正义的考虑,来设计与建构一种法律制度,但因无限制的偏重导致“矫枉过正”,使另一极也丧失了平衡的话,那么说,这种制度的公平正义价值并未得到体现。有限责任与有限责任的例外就处于追求该价值的矛盾冲突中。有限责任从公司领域扩张到合伙领域后,这对矛盾依然存在,但却少有学者主张对合伙中的有限责任予以限制。事实上,有限合伙让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设计能在多大程度上保障债权很值得怀疑,尤其是因有限合伙人之过而致损失的情况下,仍任由有限合伙人享受有限责任的庇护,对债权人实在不公。有鉴于此,对有限责任予以适当否认才能平衡实质公平,但目前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对有限合伙人滥用有限责任行为缺乏相关条款规制,也很少发现国外立法中对有限合伙人的这些行为予以规定,大多数只集中在公司法领域,即公司股东滥用有限责任时通过法院“揭开公司面纱”,责令有过错的股东直接承担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实际上,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都可能出现这种滥用的风险,有限合伙人也不例外,但法律却在对有限合伙人的规制上留下了空白。在此思路下,本文即对有限合伙中的有限责任例外适用予以研究。文章主要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有限合伙的起源和发展,使人对有限合伙这一组织形式有粗略性的了解,为研究其责任形式做铺垫。第二部分介绍了有限合伙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其中有限责任是常态,无限责任是例外,并着重分析了有限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的情形,指出目前在有限合伙理论和立法实践中的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太过狭窄和单一。第三部分阐释了有限合伙中有限责任例外适用的必要性。通过比较法研究以及有限合伙自身制度特点的分析,说明有限责任的弊端并不会因领域的变更而消除,在有限合伙领域仍存在风险,但缺少相关规制。第四部分分析了有限合伙中适用有限责任例外的条件。制度具备可操作性才可能获得期望达到的效果,而具备可操作性又需要具体的适用条件。本章从适用有限责任例外的前提条件、主体要件、行为要件、主观要件及结果要件进行了分析,并对各要件中可能涉及的相关具体问题进行了论述和解释。第五部分对完善我国有限合伙中的有限责任例外适用制度提出了些许意见和建议。通过与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比较及与国外有限合伙的先进立法比较,指出我国有限合伙立法尚存在的部分问题,对针对性地提出了修改建议。结语部分总结了文章内容和笔者对有限合伙中适用有限责任例外制度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