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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等”作为翻译理论中一个常常提及的概念曾被加以多种分类。然而不管“对等”之前附加的是什么样的定语,它一直就是一个十分有争议的话题。有人说,“对等”是个过于理想的目标,即使在同一种语言内,完全相同的意思或信息都难以找到,更何况是在历史和文化都截然不同的两种语言中寻求。也有人认为“对等”充其量只能是个翻译者所能追求的最好结果而已,它决不能被当作一个衡量翻译质量的标准。实际上,“对等”并不是绝对的等同,它只是个相对的概念。其实从以往东西方的很多翻译家对于翻译标准的界定中,我们不难发现或明示、或隐含着的“对等”的观点。只要翻译是可能的,我们就能说“对等”可以达到。而且,乔姆斯基的普遍语法和转换生成语法以及奈达在此基础上提出的翻译理论都为之提供了基础。本文作者借美国著名翻译理论家奈达给“对等”作的分类,即:形式对等和功能对等来阐述观点,认为“对等”作为翻译标准是有其合理性的。这里说的形式对等决不是以往一直被误认为的形式照搬,形式对等表达出的是语言的表面意义,是翻译的初级要求。很多时候,语言的隐含意义才是作者真正要表达的意图。这些隐含意义往往与一种语言自身的特点及其所处的文化背景有关。这就涉及到了功能对等的问题。功能对等重视原文作者所要表达的意图,即原语作者所运用的语言究竟有何功能,在翻译时把译语中相应的功能表达出来。译者以原文在原语的读者中达到的效果为参照,力图达到在译语读者中同样的效果。但是这种对等往往被指控阻碍了文化的交流,被看作是“归化”的代名词。认为它只能解决语言问题,而一旦涉及到文化就行不通。然而仅仅为了传播文化而做“异化”处理也未必是最好的选择。一方面,译者要让读者了解异域文化的不同;另一方面,又要让读者在阅读译文时不感到费力,有流畅之感。很多时候,二者难以兼得。因此,对于文化信息,可以采用作注的方式。由此我们可以看出,问题主要是双语中存在同一信息而表达方式不同该如何对待。对于原语中存在而译语中不存在的概念或信息完全可以采用“零翻译”法以丰富译语的语言。总之,“对等”作为翻译标准是合理的。其它关于翻译标准的提法中都或多或少有其痕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