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发展,互联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改变着人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但同时互联网上的侵权行为也深深的困扰着人们。研究网络侵权行为中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的行为性质,合理的界定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和促进互联网的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合理的界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既要依据现有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又要考虑到相关网络技术的应用和发展;既要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要促进互联网的正常健康发展。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侵权行为中的地位和作用将决定其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认为应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服务内容和行为模式的不同,确定其应承担不同的法律义务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文分六部分,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意义及研究思路进行介绍;第一部分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了新的界定,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区分为以下几种:一是提供内容服务;二是提供链接服务;三是提供程序服务;四是提供连线服务;第二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认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根据过错责任原则承担其侵权责任。故意的衡量标准要用主观标准来衡量,而对于过失宜采用客观的衡量标准认定。过失,就是对其注意义务的违反。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要考虑到其对网络信息的控制能力和在技术实现上是否经济合理;第三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在坚持“四要件”理论的基础上,重点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过错的认定规则;第四部分详细论述了提供不同服务行为的侵权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内容服务侵害他人权益时,应承担单独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链接服务时,应加以区分:一是提供链接侵害被链接者的权益时,应承担单独责任。二是被链接的网页内容侵害他人权益的,其不承担连带责任,只需对其链接行为导致的责任扩大部分承担单独责任。提供程序服务侵权时应承担共同责任的补充责任,提供连线服务侵权时应承担共同责任的补充责任;第五部分论述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体系和责任方式的不足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