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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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3月14日,《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获得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一致通过。这也是自96年《刑事诉讼法》实施12年来的第二次修改。其中亮点颇多,本文则截取一面,重点论述此次新确立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  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作为一项制度,它的确立对于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完善都具有深远的意义,同时也存在一些不足及隐患。本文将对其意义和不足及隐患做一个全面的剖析,并提出自己的合理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首先概述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并从法理角度出发分析其确立的正当性对其表示肯定和期待;其次综合论述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演变,与国外作出一个合理比较;最后说明我国确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意义。  第二部分的前半部分剖析了我国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几个不足之处,例如出庭作证范围不明确,如何解决证人“自证其罪”问题,等等。第二部分的后半部分则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隐忧出发,着重分析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在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后是否会存在副作用,是否有法律漏洞供他人投机取巧,是否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本文第三部分,则是针对第二部分的担心提出了一些个人的建议,从司法解释层面和亲属拒证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求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能够得到合理有效的实施。  本文第四部分是结语部分,简单明了地总结了整篇文章的所有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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