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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决羁押作为一种可能对公民人身自由权力造成严重侵犯的刑事强制措施,各国立法均对其规定了严格的控制措施,为保证控制的有效性,除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未决羁押措施以前进行严格审查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采取未决羁押措施以后,多数国家也设立了纠错及救济程序,这样就形成对未决羁押措施的事前与事后的双重控制。我国在新刑诉法实施之前,虽然对未决羁押也规定了事前与事后的控制程序,但由办案机关自我审查的事后的控制模式基本处于失灵的状态。在事前控制基本处于构罪且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即予以逮捕,而又缺乏事后控制提供救济的情况下,高羁押率、一押到底、超期羁押等现象几乎成为必然。这一状况虽然对国家追诉犯罪带来了便利,但违背了无罪推定原则和未决羁押预防犯罪和保障诉讼的目的,体现了预先惩罚功能和便利侦查功能,也违背了未决羁押适用的基本原则。这使得我国未决羁押制度更侧重于为追诉犯罪服务,而忽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现实中,无羁押必要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现象屡见不鲜,被追诉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得不到充分有效保障,国家羁押权力在追诉犯罪的过程中不能得到有效制约。然而,刑事诉讼法乃至未决羁押制度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国家机关在追诉犯罪时享有的权力,以保证犯罪行为得到有效的查证和追究,另一方面更是为了限制国家机关滥用权力,在追诉犯罪时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从价值层面体现为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这两大价值往往存在“鱼与熊掌不可兼得”的冲突,好的刑事诉讼制度需要在两大价值之间作出合理的平衡,以满足人们对正义的期待。显然,旧的刑诉法关于未决羁押制度的设置并没有较好地平衡两者之间的冲突。因此,新刑诉法写入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并在未决羁押制度的具体设计上作出了调整,细化了逮捕的必要性条件,强化了对逮捕的事前控制力度,更增设了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完善了对未决羁押的事后控制体系。羁押必要性审查作为一项对未决羁押进行事后控制的新制度,从制度设计上为扭转旧刑诉法对未决羁押进行事后控制程序失灵的局面提供了新的道路。但是,如何使该项制度发挥其限制国家权力在适用未决羁押措施上的滥用,达到保障被追诉人身自由权利的作用,以实现程序正义的需求,同时,又使其不致妨碍国家追诉犯罪活动的顺利进行,这需要在实践和理论中反复探索。本文拟从未决羁押的基本理论出发,分析研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概念、性质及其价值,进而探究羁押必要性审查的对象和内容,然后通过对照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进一步分析它在实际运行中的现状,最后提出完善和改进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