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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现有研究法律意识的相关文献中,理论研究成果比较丰富;存在部分对相关特定人群法律意识的调查分析,并简单归纳总结了法律意识的影响因素。但尚未出现针对患者这一群体进行的法律意识研究,.缺少对患者法律意识现状的全面把握。基于法律意识在价值判断和行为规范等方面的重要性,本研究将客观分析患者的法律意识现状,确定患者法律意识的相关影响因素,以期为有效提高患者法律意识水平提供参考。方法:使用自制的问卷,通过方便抽样的方式,在桂林市A医院和北京市B医院分别调查150位患者。对调查数据进行描述性统计,客观反映患者的法律意识现状。并对相关数据做正态性检验,然后根据正态性检验的结果做以下统计分析:(1)采用两组独立样本t检验(参数检验)分析两地患者法律意识自评总分是否存在差异;(2)采用两个独立样本的非参数检验(Wilcoxon秩和检验)对两地法律意识各维度自评得分情况进行比较;(3)采用多元线性回归分析方法,以法律意识自评总分为因变量(Y),以性别、年龄、受教育程度、月均收入、职业类别、学习习惯、收到普法宣传材料的频率等因素为自变量(X),建立回归模型,筛选患者法律意识的相关影响因素。结果:(1)两地调查问卷回收率均为100%,桂林市A医院有效问卷为132份,有效率为88.00%,北京市B医院有效问卷为140份,有效率为93.33%。两地抽样患者各个年龄段人数相对均衡,收入水平、城乡人数比、受教育水平、职业分布等情况对两地样本总体有较好的代表性。(2)桂林市患者法律意识自评总分为92.71±7.65,法律知识水平、法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服从和运用、法律评价、法律心理等5个维度自评得分分别为16.88±2.90、19.89±2.23、18.71±2.35、18.53±2.08、18.70±2.29。一直主动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知识的患者极少(2.27%),经常收到普法宣传材料的只占11.36%,多数患者认为自主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效果一般(51.52%),法制节目是患者了解法律知识最主要的途径(82.82%)和最喜爱的法制宣传途径(87.88%)。北京市患者法律意识自评总分为97.44±7.57,法律知识水平、法律权利义务意识、法律服从和运用、法律评价、法律心理等5个维度自评得分分别为17.74±3.29、20.96±2.19、19.65±2.15、19.39±2.08、19.71±2.51。较少主动学习法律知识的患者所占百分比较大(32.86%),经常收到普法宣传材料的患者仅占12.14%,认为自主学习效果一般的患者所占百分比最大(45.00%),患者了解法律法规知识的途径和最喜欢的法制宣传教育形式中,观看法制节目所占比例均为最大(78.57%、75.71%)。(3)两地患者法律意识自评总分的差异有统计学意义(双侧P值小于0.0001)。法律意识各维度自评得分也存在显著差异(双侧P值均小于0.05)。(4)多元线性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桂林市患者法律意识水平的影响因素包括年龄(Beta=-0.488, P=0.000)学习习惯(Beta=0.287, P=0.001)、收到普法宣传材料的频率(Beta=0.176, P=0.028)以及月均收入(Beta=0.147, P=0.052)。北京市患者法律意识水平的影响因素包括学习习惯(Beta=0.366,P=0.000)、受教育程度(Beta=0.298,P=0.000)以及职业类别(Beta=0.237, P=0.002)。结论:桂林市患者总体法律意识水平偏低,两地患者法律意识水平差异显著;患者对医患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甚少,权利义务意识很高;患者法律服从和运用、法律评价以及法律心理维度表现较好。患者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差,自主学习效果不理想,对法制宣传教育形式有一定的偏好。年龄与患者法律意识水平呈负相关;学习习惯、收到普法宣传材料的频率、月均收入、受教育程度与患者法律意识水平呈正相关,对患者法律意识水平有积极正面的影响;不同职业类别的患者法律意识水平存在差异。因此,需要提高患者学习法律法规知识的主动性;在经济发展落后的地区,可以探索性开展全民卫生法制宣传教育;并重视法制教育有效性和可及性,全面提高患者的法律意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