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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拍卖法律问题在整体上属于电子商务法律问题的一个分支,同时也属于《合同法》分则中的一种特殊买卖形式,2012年首例网络司法拍卖引起的争议也需要法律进行扩展性的反思。自从eBay成为第一家有名的网络拍卖平台以来,世界各国的网络拍卖业务得到迅速发展,这甚至在很大程度上打破能力传统拍卖行业几百年的垄断历史。我国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已经成为世界网民最多的国家,网络拍卖业务也非常火热,然而在网络拍卖繁荣的背后也存在许多争议。目前国内对于网络拍卖的定义,主要是认为网络拍卖仅仅是传统拍卖在不同媒介上的同一种表现形式。然而,国外各国普遍在讨论,网络拍卖到底能否称为拍卖?在这一争议解决上,有些国家和地区是直接通过修改拍卖法而将网络拍卖纳入到拍卖法的监管范围,另外有些国家和地区则是严格解释旧法来区分对待网络拍卖和传统拍卖。笔者认为,在大陆法系的严谨法律逻辑推理下,我国要恰如其分的监管网络拍卖,必须通过对网络拍卖单独立法监管或者在电子商务立法上将网络拍卖单独立法进行规范。在我国目前网络拍卖还处于发展的初期,笔者认为必要探讨网络拍卖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规则的完善、网络拍卖中合同的成立与撤销规则、网络拍卖中的风险防范规则。目前的网络拍卖中,欺诈、销售违禁品、赌博性拍卖等比较常见,这些行为都存在重大的社会风险,需要进行特殊防范。另外,对于竞拍人的权益保护,应该通过对网络拍卖的立法完善,原则上赋予网络拍卖的竞买人以“消费者”地位,对于特殊的网络拍卖不能获得“消费者”地位的应该通过立法明确列出。本文最终认为,网络拍卖相比于传统拍卖具有重大的法律差别,需要通过立法进行规制,尤其需要协调网络拍卖与《拍卖法》的关系、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关系,同时对于网络拍卖的一些具体程序规则作出标准性规范,以求定纷止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