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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包括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对此,我国1979年刑法、1997年刑法、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1997年刑法取消了反革命罪,只规定累犯不能适用缓刑,这表明适用缓刑的排除条件发生了变化;与1997年刑法相比较,刑法修正案(八)对适用缓刑的形式条件、实质条件和排除条件都做出了实质性修改。一般缓刑适用的形式条件,包括缓刑适用的罪种条件和刑种条件。我国刑法没有限制缓刑适用的罪种;适用缓刑的刑种是拘役和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目前我国刑法没有设立罚金刑缓刑,为了弥补罚金刑的弊端,实现刑罚的特殊预防功能,综合考虑之后,我国应当设立罚金刑缓刑。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适用缓刑的四项实质条件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但四项实质条件内容仍然比较模糊、不好操作,不利于缓刑功能的实现,因此,我们要加强立法完善,将犯罪分子的“个人情况”纳入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删除第四项实质条件;进一步将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具体化、明确化;确立判决前调查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得适用缓刑,这主要是因为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的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一般都比较大,并且短时间内很难改造从良。但刑法关于累犯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有些绝对,出于对老年人的特殊保护,应当放宽老年人适用缓刑的条件,对于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累犯,可以适用缓刑。刑法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一定条件应当适用缓刑,这是法律的进步,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适用缓刑的主体范围存在缺陷,法律没有规定适用年龄的起算时间,法律对适用缓刑特殊群体所要满足的实质条件要求苛刻,因此,应当将特殊群体中七十五周岁的人放宽到已满七十周岁的人;明确特殊群体适用缓刑的年龄起算时间点;增加盲聋哑人为应当适用缓刑的主体范围内;对于判决宣告前数罪并罚后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对于判决宣告后数罪并罚的犯罪分子,一律不得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