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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来源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刑事案件认罪认罚制度展开了深入的研究。这些是顶层改革者从宏观层面对认罪认罚制度的勾勒的蓝图,旨在建立宽严相济、繁简分流的刑事司法制度,为自上而下的司法改革制定了纲领。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是立足于现有制度的基础上的一种整合和补充。然而文件仅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做了大概的规定,其基本原则、从宽幅度、办理程序、适用条件等细节问题仍有待进一步探索和研究。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概述。主要介绍认罪认罚从宽的含义,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推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化、制度化的重要探索,对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优化司法资源配置、依法及时有效惩罚犯罪、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具有重要意义。在兼顾实体与程序,实现公平和效率最佳均衡;实现司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落实依法从宽的法治要求;实现刑法人文化、协商性司法的有益探索具有重要价值。第二部分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域外参考。主要介绍美国辩诉交易制度、德国认罪协商制度,并对美德两国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我国应当借鉴域外的成果与实践经验,根据中国的实际司法状况和当下司法改革的重点问题选取合适的司法制度。第三部分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程序有待立法;“被害人参与”流于形式;证据采集简化、证明标准有所降低;值班律师的设置及职能定位有待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问题。第四部分是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完善建议。主要是通过一是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立法完善;二是建立被害人诉权保障体系,强化被害人参与权;三是严格证据裁判标准,坚持证据“确实、充分”;四是建立强制值班律师制度;五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设置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