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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资本驱动向技术驱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技术创新越来越得到重视,其中突破性技术创新更是关注的焦点。突破性技术创新相较于普通创新(渐进式创新、探索式创新)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其所蕴含的先进技术,和市场的颠覆性能够为企业、地区以及国家获得绝对的竞争优势。同时突破性技术创新在技术维度(技术轨迹变迁)、市场维度(市场格局重塑)的巨大挑战,使得突破性技术创新整体的创新效率很低。那么要兼顾技术突破、市场颠覆和创新过程中的创新效率,仅仅依靠创新参与者内部的资源是难以满足突破性技术创新阶段转换的关键诉求。因此,本文从外部环境切入,探讨产业技术、政策制度外部创新资源是如何推动突破性技术创新的阶段转换,进而促进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形成。本研究立足于突破性技术创新形成过程中的关键诉求,首先,明确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形成过程必备的特征是:技术轨道变迁、市场格局重塑、以及相应的创新效率,同时理清突破性技术创新每一次阶段转换的成功就意味着能够实现突破性技术创新所要求的部分特征;其次,通过分析产业技术、政策制度如何影响突破性技术创新产出之间的关系(技术轨迹变迁、市场格局重塑、创新效率),进而推动突破性技术创新的阶段转换;再次,通过对产业技术和政策制度的概念明确,进一步将对象概念刻画为属性概念,其中政策制度包括两个维度(其一是面向创新参与者的政策制度,其二是面向创新阶段的政策制度),产业技术具体因素包括产业竞争强度、平台型/产品型技术,同时明确产业技术为何作为调节变量;接着,将突破性技术创新的阶段转换明确为两个关键过程来实现,其一是创意向技术阶段的转换(实现技术原创性),其二是技术向市场阶段的转换(实现产品价值性);最后,通过分析政策制度对突破性技术创新阶段转换(技术原创性、产品价值性)的作用路径,以及产业技术对相关变量之间关系的调节作用,并提出相应的假设,借助SPSS数据分析工具,用层次回归分析法对假设进行验证,主要得出以下结论:(1)首先,面向特定创新参与者的政策制度对技术原创性(创意阶段向技术阶段的转换)和产品价值性(技术阶段向市场阶段的转换)都有显著正面作用;面向非特定参与者的政策制度仅对产品价值性有显著正面作用。面向创新参与者的政策制度具体包括面向特定参与者的政策制度(面向企业、团队、部门、个人、以及具体的多个创新企业)和面向非特定参与者的政策制度(面向技术创新平台、产业园区发展、重大技术和重大创新项目)。面向特定参与者的政策制度能够有效激发参与者创新的积极性,促进创新参与者在技术和知识方面的交流,进而突破技术瓶颈,最终使得突破性技术创新从创意阶段向技术阶段的转换(也就是产生原创性技术)。面向特定创新参与者的政策在激励创新参与者的同时,也使得创新参与者掌握了核心技术的开发路径,对技术在主流市场的占领也有促进作用(实现产品价值性)。面向非特定参与者的政策,其主要的作用效果是其能够有效集聚创新参与者之间的技术优势和市场资源,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技术阶段向市场阶段的转换有显著的作用(也就是实现产品价值性的过程)。(2)其次,政府主导投入型的政策制度对技术原创性(创意阶段向技术阶段的转换)有显著正面作用;政府主导补偿型的政策制度对产品价值性(技术阶段向市场阶段的转换)有显著正面作用。面向创新阶段的政策制度包括政府主导投入型政策制度(研发补贴、政府引导基金、专项项目资金)和政府主导补偿型政策制度(税收减免、知识产权保护、政府购买等)。政府主导投入型政策制度是基于突破性技术创新在创意阶段需要大量的资本注入,激励创新参与者积极从事突破性技术创新,进而促进原创性技术的产生;同时政府主导补偿型政策制度是在突破性技术创新的技术或者产品研发成功并推向市场的过程中给予创新参与者相应的补偿措施,进而能够扶植处于初创阶段的创新企业,最终促进突破性技术创新从技术向市场阶段转换(在市场中实现产品的价值)。(3)最后,产业竞争强度正向调节面向非特定参与者政策制度与技术原创性、产品价值性之间的关系,产业竞争强度正向调节面向特定参与者政策制度与技术原创性之间的关系;产品型技术正向调节面向特定参与者政策制度与技术原创性之间的关系;产品型技术和平台型技术正向调节政府主导投入型政策制度与技术原创性(创意阶段向技术阶段的转换)之间的关系。产业竞争强度能为创新参与者提供技术创新方向,通过与政府的政策相结合,满足创新参与者的资本需求,同时平台型技术和产品型技术能够为创新提供技术支撑,技术与资本的结合,促进了突破性技术创新技术原创性和产品价值性的实现。本文通过得出上述研究结论,明确产业技术、政策制度具体因素能够缓解创新特征之间的冲突,以及创新特征与创新效率之间的冲突,更重要的是能够有效推进突破性技术创新的阶段转换,这对于政府政策的制定和产业技术的选择,明确了其作用的对象、创新时点(阶段)、以及作用的创新层次,对突破性技术创新的形成具有实践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