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完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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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标志着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在我国正式确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员会、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委员会、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其中对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等作出了较为具体的规定。然而,该制度在立法层面仍不够健全,存在下列不足之处:其一,适用情形不全面。尚未涉及精神暴力和儿童色情情形,且对忽视行为进行了限缩;其二,责任主体不具体。立法将责任主体规定为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组织及从业人员,但并未明确工作人员是所有工作人员还是仅与该单位与组织行业相关的工作人员。其三,运行机制不健全。如对报告时间、方式以及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将受理机关定为公安、教育和民政部门似有不妥之处,且对未成年人的后续服务安置及责任主体的奖励和惩罚规定也较为模糊。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在实践运行过程中,多地政府探索出诸多优秀经验:其一,报告方式多元化。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热线”的基础上,积极开发小程序,手机软件等智能报告方式。其二,“一站式”办案救助平台提供有效助力。将“一站式”办案救助平台与该制度有效结合,避免案件侦查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其三,各地创新强制报告制度。如细化对责任主体奖励措施,建立相应的奖励机制;对未成年人的后续服务安置措施进行长期跟踪等。实践中涌现了很多锦上添花的做法,同时也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其一,制度认识不深入。如未听说过该项制度,对制度项下的侵害行为认识不统一,未接受过相关培训等。其二,报告意愿不够。原因包括担心未成年人受到更大伤害或报告后情况得不到改善,担心自身安全,以及对侵害行为的认识不清等。其三,私下调解屡见不鲜。私下调解主要出现在校园暴力和校园欺凌案件或者是未成年人性侵案件,家长出于对未成年人子女的保护,学校出于对学校声誉的维护等选择私下调解方式。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初衷是为保护未成年人。为了更好地实现该制度的目的,应当对该制度从以下六个方面予以规范:其一,扩大适用情形。应当扩大强制报告制度的适用情形,增加精神暴力和儿童色情以及网络暴力的情形,同时吸收所有忽视行为。其二,明确责任主体。先将责任主体限制为与未成年人密切接触的主体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同时根据适用情形确定相应的责任主体。其三,规范运行机制。一方面,要明确报告机制。包括明确报告时间、内容和方式等。另一方面,要规范响应机制。将受理机关统一为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明确案件受理后调查评估的具体步骤,同时细化对侵害主体的处置惩戒以及对未成年人的服务安置。另外,应当具体化奖惩机制。要细分未履行强制报告职责主体的责任,引入民事责任,同时对所有积极报告的主体给予相应的奖励。其四,加强制度培训与宣传。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可以联合未成年人社会保护组织,对责任主体进行制度培训,对社会公民进行制度宣传。其五,提高报告意愿。根据责任主体不愿报告的三方面原因有针对性地加以完善,加强对强制报告责任主体的保护,解决责任主体的后顾之忧。其六,禁止私下调解。对私下调解行为应当明令禁止,同时对促成私下调解的责任主体,分等级进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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