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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下称《国家赔偿法》),颁行已十年了,这部以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使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为立法目的的极为重要的法律,曾一度被人们称赞为“对宪法承诺的公民基本权利的兑现法”。那么,这部法律颁行十一年多,其实施效果如何?无可否认,《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对约束国家机关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确实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其中最主要的是使社会上人们的权力观念发生了质的变化,国家对其违法侵权行为也要承担赔偿责任,从而一定程度上实践了“有权利就有救济”的法律格言。使中国在国际人权斗争中摆脱了一份尴尬。但是,由于《国家赔偿法》在立法上存在许多缺陷,尤其是司法赔偿制度方面的严重不足,如相关规定不够具体、明确,赔偿范围过窄,赔偿标准偏低,赔偿程度烦琐且不合理等,导致司法赔偿实务举步唯艰,受害人申请司法赔偿障碍重重,很难实现《国家赔偿法》的立法目的。以至于有些学者将《国家赔偿法》戏称为“画饼充饥的样子货。” 我长期在基层政法委工作,曾多次亲身感受到立法不足所带来的困惑,故选择了司法赔偿制度中的一些不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规定加以分析论述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个人的看法和有关修改意见,以期对司法赔偿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全文共分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简要介绍司法赔偿的基础理论。主要包括:司法赔偿的概念、特征,司法赔偿的理论基础,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关于司法赔偿的理论基础,首先介绍了国外的司法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国库理论说、特别牺牲说、公共负担平等说和法律拟制说。接着论述了我国司法赔偿的理论基础,主要有社会主义原则说、法律责任说、仆人责任说和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说。我认为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说比较科学地揭示了国家赔偿的责任基础,是我过司法赔偿的理论基础。 关于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首先介绍了国外司法赔偿的主要归责原则。有过错责任原则、违法责任原则和无过错原则等,随后分析我国司法赔偿的归责原则。我认为我国司法赔偿应主要适用违法责任原则,同时兼采无过错原则,在国家追偿程序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从而建立起个归责原则相互补充,协调合作的多元化归责原则体系。 第二部分,分析论述我国司法赔偿的范围和标准。 我国现行的《国家赔偿法》对司法赔偿范围的立法方式存在不足,应采用(肯定性概括+否定性列举)的方式来界定司法赔偿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