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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骸打捞清除是一项具有悠久历史的海上制度,船舶发生倾覆、沉没或者搁浅等海损事故后,残骸以及搁浅、漂浮物体极有可能成为近海“暗礁”,不仅会淤塞航道对航行安全造成重大威胁,而且会对海洋环境构成一定的损害或潜在的威胁。对残骸的打捞清除活动将引起由谁来承担残骸打捞清除法律责任的问题。当今国内外以及国际立法与实践中主要是将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认定为承担残骸打捞清除义务的唯一责任人,承担巨额的残骸打捞费用。这使得当船舶发生倾覆或沉没等海损事故时,若船方有意规避残骸打捞清除责任或者残骸事故发生后船方无力支付巨额打捞费用时将导致巨额打捞清除费用难以实现。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实现问题一直是困扰海事管理的一个难点。2007年审议通过并于2015年4月14日生效的《内罗毕国际残骸清除公约》中提出的强制保险和直接诉讼制度可能会对残骸打捞清除费用的实现起到很好的保障作用,但是公约中也是采纳了将船舶登记所有人作为残骸打捞清除唯一责任人的观点,而强制保险也只是再次加重了船方的责任。笔者认为仅由船舶所有人或船舶经营人独自承担残骸打捞清除责任,并承担巨额的打捞费用其合法性和合理性有待商榷。在国内外现有立法模式下,残骸打捞清除的责任主体过于单一,是导致残骸打捞费用难以实现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近几十年,随着经济与技术的发展,船舶日益大型化、集装化,货物形态从单一化向多元化转化。若船舶发生事故,单就这些货物也有可能阻碍航道,对航行安全造成威胁。笔者认为在一定条件下让货物所有人负担部分的打捞清除费用有利于减轻船方打捞责任;平衡船货双方的利益;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保证打捞费用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