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刑法理论有关间接故意的专题研究较少,而实践中与此相关的问题则成为一个较难突破的“瓶颈”,形成理论与实践脱节的尴尬境地。基于此,本文探讨了间接故意的构造问题,从法理的角度剖析间接故意的构成要素,以明确间接故意的法定概念的完整内涵。同时,对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及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问题,也进行了论述,相信对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会有所帮助。全文分四个部分,约四万字。 第一部分:引言。对国内外刑法立法、理论中有关犯罪故意(含间接故意)的问题逐一梳理,提出本文探讨的问题。 第二部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结合我国刑法立法与理论,将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分为事实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在事实性认识问题上,通过对传统刑法理论中“结果核心观”与“行为核心观”的评析,指出由于间接故意犯罪都是结果犯,因此间接故意概念中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与直接故意概念中的不一样,仅指构成要件的结果。间接故意认识内容的范围应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全部要素与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在违法性认识问题上,以当前争议较多的“以违法性认识取代社会危害性认识作为故意的认识内容”这一问题为契机,通过认识主体、评价主体的明确化,对“法”的解读及犯罪客体与违法性认识三问题的探讨,得出社会危害性认识与违法性认识各自存在的优缺点,应“取法乎上,仅得其中”,采取违法性认识作为间接故意的认识要素。 第三部分: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首先对放任作了详尽描述,然后以“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放任”这一问题为基点,对间接故意意志因素的内涵重新作出界定: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仍决意实施的心态视为放任。较通说中的间接故意,无论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笔者所言间接故意与其都显著不同。在行文中,还对间接故意与直接故意、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提供了理论标准,这将对司法实践有一定帮助。 第四部分:结语。对全文进行综述,得出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