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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理论界很少人关注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问题,即使有也是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局限在环境民事侵权损害救济中加以考察,对我国公益环境损害的救济缺少专门的研究与立法,没有建立专门的公益环境损害救济机制。然而众所周知,公益环境损害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己不容我们所忽视,通过努力构建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来改善环境本身已成为当务之急。生态利益是公共利益,关系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不仅需要我们在意识层面上给予关注,更需要我们将其提升至法律层面加以法律化,使对其的救济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如何解决生态损害的法律化,如何确保这些法律化的生态损害救济可以在现实中实现呢?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首先应该明确什么是生态损害的内涵,即,什么样的生态损害,我们需要给予救济。首先,生态破坏的结果应该是人的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而不包括自然灾害;其次,生态环境是直接的侵害对象。造成生态损害的对象是生态环境的一部分,或者是多组分相互作用形成的整体。这与传统环境侵权中的环境要素不同,在传统的环境侵权中仅是一种侵权损害的媒介。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具体途径是:首先,不是所有的生态损害都能得到救济。构建生态损害法律制度的目的是尽可能地给生态损害予以救济,并对其进行法律化和制度化的过程。显然,法律制度是抽象的,它不可能对特定的生态损害作出具体规定,所以法律需要是具有普遍性,即需要有一定的标准。因此,生态损害可能得到救济的的条件包括:必须是人类行为造成的生态破坏、生态损害达到了法律规定的的损害程度、责任主体是明确的,等等。其次,与传统的侵权救济相比,生态损害的救济可能是不充分的。由于生态损害的复杂性和现有技术条件的局限性,即使在法律方面的规则方法等作一个明确的规定,也可能造成的赔偿金额不足以控制和修复生态损害,实现全面充分的救济。综上所述,虽然建设生态损害的救济法律制度并不能充分实现生态损害的全面充分救济,但也不能因此否认生态环境损害救济法律制度对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类的公共利益方面起的积极作用。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基本理论,分别介绍了生态损害、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的救济、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介绍了国外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机制的考察与借鉴,包括:1、国外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机制的考察;2、我国对国外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机制的借鉴,其中包括:生态损害救济诉讼主体、归责原则、生态损害救济方式、生态损害赔偿范围、生态损害的社会化救济。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机制的现状与不足,首先介绍了我国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机制的现状,其中包括分别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进行介绍。然后分析了我国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机制的不足,分别从生态损害救济实体法律制度的缺失和生态损害救济诉讼制度上的限制两方面来介绍。第四部分为完善我国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机制的建议,首先介绍了完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的立法,分别从生态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立法理念、生态损害救济法律制度构建的基本框架构两方面进行立法的构建;接着分析了构建多元化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的法律救济机制,分别从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公益损害ADR救济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民事诉讼救济机制、完善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行政诉讼救济机制和构建生态环境公益损害公益诉讼救济机制四方面来进行完善;最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生态环境公益损害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分别从设立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生态环境公益损害救济基金制度和设立生态环境公益损害财务保证制度三个方面进行完善。本论文仅从大方向上对生态损害救济法律制度的构建和完善进行了设想,其中具体详细的规则和制度仍有待进一步探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