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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代表诉讼是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公司利益、完善公司法人内部治理结构的重要制度,已被世界各国立法所移植。随着我国加入WTO以及经济全球化程度的不断加深,我国公司立法也不断与国际接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适应时代发展需要,在第152条中第一次明确赋予了股东代表诉讼的合法地位,实现了历史性突破。但是由于我国对该制度规定的并不完善,条款中还有许多疏漏之处,使得该制度并没有发挥对中小股东合法利益“保护伞”的作用,致使股东行使股东代表诉权的积极性不高。鉴于我国在股东代表诉讼制度方面缺乏立法经验,我们应当吸取世界各国关于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先进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司法实践对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尤其是在高额的诉讼费用、举证困难和诉讼风险高等直接阻碍中小股东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应该构建股东代表诉讼激励机制,从放宽原告资格范围、明确诉讼管辖、公平分配举证责任、引入诉讼费用补偿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为股东提起代表诉讼扫除障碍、消除后顾之忧,真正实现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