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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损害规则最早是从英美法上发展起来的。在英美国家,“受害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确保因对方违约造成之损害的最小化,这是一条为人熟知的普通法原则。”目前该规则几乎为各国的立法和判例所承认和采纳,国际公约等对减轻损害规则也多予以肯定。减轻损害规则促使合同双方之间的相互协作,激励受害方按促进经济效益的方式行为,减少财产的浪费,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
我国《民法通则》第114条和《合同法》第119条对减轻损害规则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是迄今的司法实践对减轻损害规则的适用尚欠缺统一、明确的认识。本文通过对减轻损害规则的介绍,对不同法系及国家减轻损害规则的考察和分析,对其经济价值进行剖析,并且通过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以求能深刻理解该规则的内涵,以期探寻实践中减轻损害规则应用的问题。
全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减轻损害规则的一般问题。涉及减轻损害规则的含义及与其他相关制度的比较,介绍了不同法系和不同学者对减轻损害规则的不同见解,对减轻损害规则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论述。
第二部分通过对减轻损害规则的法律价值的介绍,追寻其深刻含义,另外从经济角度进行分析,挖掘其存在的价值意义。
第三部分对不同国家的减轻损害规则立法进行了比较和分析,试图从横向上进行更广的探寻,从而发掘实践中冲突的原因。
第四部分全面介绍减轻损害规则的基本内容,包括其构成要件、行为合理性的判断标准、类型化及其法律后果。
第五部分论述了减轻损害规则与继续履行的冲突,与过失相抵规则、预期违约、损益相抵规则的矛盾,并对如何协调进行论证,阐明观点,提出解决的方案,从而构建我国合同法中减轻损害规则制度。
本文考察和研究减轻损害规则的起源和发展,对不同国家减轻损害规则进行分析和比较,参考大量文献,加以综合比较,从实际出发,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