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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刑法规定的自然人对自己危害社会的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作为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主体要件之一,刑事责任的起刑年龄如果定得过高,会放纵犯罪,背离刑法的初衷;反之,若定得过低,则可能出现打击面过宽的情况,也不符合刑罚的目的。世界各国刑法都根据本国的实际情况对刑事责任年龄加以规定,我国刑法亦不例外,在第十七条对规定了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同年龄阶段。按照这一规定,我国对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似乎已经作了较为明确的划分,并在刑法上基本建立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雏形,但仔细推敲起来,其中仍有不少问题,由此引来了不绝的争议。一方面,我国刑法典自1997年修订施行至今已经有十个年头了,这十年中,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和科学技术在不断发展进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趋势也日益加剧,占刑事犯罪的比例不仅逐年增长,而且日益严重,犯案形式和手段日趋成人化、团伙化,暴力程度不断升级,由此引发了应否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激烈争论;另一方面,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中的八种犯罪应是罪名抑或是相关的犯罪行为?有没有必要在这一款中增加其他严重犯罪?理论界对此一直争论不休。即使是在2002年8月22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的一个法律解释——《关于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中已经明确“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之后,这种争论不仅没有停止,反而愈演愈烈,甚至争论的范围扩大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是否有权进行解释”这个问题上。此外,刑法学界和司法界关于是否有必要专门针对老年人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问题也展开了一番讨论,越来越多的人撰文指出:“我国刑法中应当明文规定刑事责任年龄的上限”,甚至有人明确提出了这个刑事责任的年龄上限,如“我国应将年满6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等。本文试图从法律规定的沿革、立法价值、社会现实等角度来考察我国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因为刑法中有关刑事责任年龄的制度设计,不仅反映了立法者对自然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立法价值理念,还直接关系到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遏制与预防,对老年人犯罪的制裁与宽宥。希望通过此次研究能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缺陷与不足进行一定程度的检讨,对这一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