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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电子游戏已经在世界范围内创造了巨大的经济价值,电子游戏行业也成为一项新兴产业。同时,对于电子游戏的盗版、抄袭等侵权现象也随之出现。目前,我国尚无针对电子游戏的具体立法保护措施。本文从《著作权法》角度出发,使用文献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对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对于电子游戏产业保护的效果进行分析,认为现有的元素分离保护模式、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模式并不能为电子游戏提供有效的保护。在分析电子游戏的特征和《著作权法》上对于作品的相关规定之后,本文认为电子游戏能够构成《著作权法》上受保护的作品,并与类电作品存在极大的重合,应当以类电作品的形式受到《著作权法》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