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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寻衅滋事罪是我国刑法学界讨论较多却一直争议较大的一个罪名,伴随着司法实践复杂性的加剧,各种类型的违法犯罪行为界定存在一定难度,寻衅滋事罪的口袋化问题日益突出并亟待解决。对寻衅滋事罪“口袋化”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分析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具体原因和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这对司法进步至关重要。本文首先从寻衅滋事罪在刑法体系中的地位有“无地位说”、“平等地位说”、“补充性独立地位说”以及“补充性辅助地位说”几个方面来阐述,支持补充性辅助地位说和肯定寻衅动机的存在。接着对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现象进行了实证分析,对寻衅滋事罪“口袋化”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和考察的样本进行说明,基于500份裁判文书对近五年来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现象进行研究分析,归纳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表现为:忽略寻衅滋事罪的补充性、不以危害社会秩序为必要条件、不以寻衅动机为适用界限、随意殴打型条款适用泛滥和非罪行为犯罪化。并探讨了寻衅滋事罪“口袋化”的原因,主要是从立法和司法两方面来分析原因的。指出立法方面主要是因为存在“宜粗不宜细”的立法理念和立法用语不明确的两大问题以及司法上存在司法实践受秩序中心主义的影响、司法解释违反法律保留原则、司法审判违背罪刑法定原则等问题引发寻衅滋事罪“口袋化”趋势。针对立法上的“口袋化”,应当做到坚持刑法谦抑性理念和实现法律用语的明确性;针对司法上的“口袋化”,相应的从三个方面进行解决,即司法实践必须摒弃秩序中心主义、司法解释必须坚持法律保留原则以及司法审判必须遵守罪刑法定原则。以解决寻衅滋事罪“口袋化”问题,切实保障人权。力图通过本研究为立法修改和司法实践提供可行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