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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探讨城市大型综合医院急诊室自杀未遂人群的基本特征及自杀行为的危险因素,为自杀未遂者的心理干预和治疗、自杀的预防控制以及相关的研究提供科学的参考依据。方法在长沙市某三级综合医院急诊科,用自制的“精神卫生与危险意外调查问卷”,对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在该急诊科连续接受救治的自杀未遂患者,由3位受到过心理学专业培训的急诊科护士进行问卷调查,并按照同性别和年龄(±1岁)匹配的原则,在急诊科按1:1随机抽取符合纳入标准的患者作为对照组。调查内容包括病例组和对照组的年龄、性别、职业、文化程度、婚姻状况、经济状况、健康状况、精神疾病、家里是否储藏农药及家族自杀史、社会支持、生活事件以及自杀意图等情况。访谈结束后由有经验的精神科医师根据访谈所收集到的资料按DSM-Ⅳ轴I诊断标准对每个研究对象做出精神病学的诊断。结果56名自杀未遂者中,男女性别比为1:1.82,平均年龄(35.43±14.14)岁,平均受教育年限(8.70±2.42)年;73.2%的患者自杀方式为喝农药或喝其它毒药(41/56),男女两组自杀方式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自杀发生的时间多发生在春夏季节以及白天;76.8%的自杀未遂者选择在自己家中(43/55),男女在自杀场所选择上有统计学差异(P=0.029);10.7%的患者有既往自杀史(6/56),男女在自杀未遂史方面的差异无统计学意义(P>0.05);12.5%的自杀未遂患者符合DSM-Ⅳ轴I精神疾病的诊断标准(7/56),依次为抑郁症(4/56,7.1%)、精神分裂症(2/56,3.6%)、酗酒和吸毒成瘾(1/56,1.8%)。37.7%(20/53)的患者自杀时现场有人在场(指面对面),现场附近有人或能看得见、听得见占20.8%(11/53);66.0%的患者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者(35/53);64.2%的患者未与可能帮助自己者联系过或告知自杀企图(34/53);85.5%的患者没有后事安排(47/55);94.5%的自杀未遂者没有留遗言(52/55)。单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结果显示,有统计学差异的因素及其比值比为:受教育年限(OR=0.105,95%CI:0.024-0.452)、独居(OR=3.750,95%CI:1.245-11.299)、婚姻状况(OR=3.000,95%CI:1.191-7.558)、社会关系状况(OR=4.800,95%CI:1.831-12.580)、自杀意图强度(OR=15.310,95%CI:2.906-80.672)、负性生活事件数(OR=1863.945,95%CI:12.037-88623.784)、社会支持总分(OR=0.015,95%CI:0.001-0.195)。多因素条件logistic回归分析显示,无稳定婚姻(OR=6.302,95%CI:1.137-34.940)、独居(OR=8.766,95%CI:1.039-73.962)是自杀未遂的危险因素,社会支持(OR=0.080,95%CI:0.008-0.804)是自杀未遂的保护因素。结论该大型综合医院急诊室自杀未遂者女性多于男性,喝农药和喝其它毒药是主要的自杀方式,自杀地点多选择在自已家中。社会支持是自杀未遂较强的保护因素,无稳定婚姻和独居是自杀未遂的危险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