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法律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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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2年以来,商务部在天津、深圳、上海等地设立商业保理试点,短短几年时间,商业保理公司数量迅速增长。但是,商业保理业务规模并没有随着商业保理公司数量成比例增长,主要问题在于商业保理公司自身的融资难问题。随着2014年企业资产证券化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同时明确了基础资产的负面清单,不少保理商将融资的选择放在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上。2015年,摩山保理公司成功发行了两期商业保理资产支持证券专项计划,该模式的可行性已经得到验证,未来随着商业保理的不断发展,基础的保理资产将不断累计,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市场不容小觑。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由于融入了商业保理的过程,有别于一般的企业资产证券,起步比较晚,实际操作过程较为复杂。但是配套的法律制度并不完善,商业保理立法几乎处于空白。本文在分析商业保理的基本操作流程的基础上,探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问题和破产隔离问题,最后针对这两个问题提出立法完善建议。本文共四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分析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起源以及市场发展情况,并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下定义,然后从法律主体、法律客体以及内容三方面剖析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律结构,最后以图表的形式描述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操作方式。第二章阐述了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问题,可以分为三小节。第一节主要介绍资产转让的第一步骤,即拟转让资产的选择问题,并不是所有的商业保理资产都可以用来进行证券化。第二节分析了关于资产转让的法律依据,发现不管是商业保理中的资产转让还是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都是依据《合同法》,并没有特别区分。第三节针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的多次资产转让,分析其对债务人生效的要件。第三章分析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问题,第一部分阐述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所采用的特殊目的载体的法律本质以及设立特殊目的载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第二部分分析真实出售”在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的必要性,以及影响“真实出售”判定的潜在风险,最后以“摩山保理一期专项计划”为例得出“真实出售”的判断标准。第四章是针对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转让问题和破产隔离问题提出法律措施。为了完成资产转让,首先要确定开展保理业务的资产范围,完善基础资产的识别与确定机制,建立统一的债权让与通知制度,同时推动商业保理立法的出台。同时,为了实现破产隔离,需要明确专项计划的法律地位,并制定真实出售的法律标准,最后提升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的法规效力。结语部分笔者概括了本文的主要内容和观点,并指出商业保理资产证券化中存在的其他问题,以期更多的学者加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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