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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随着市场取向的改革和由此引发的社会转型,社会的各种矛盾集中体现,国家的财政已经无法满足所有社会成员对基本生活的需求,因此政府从内部分化出慈善组织这种新的形式,合法获取民间资源,实际上这是官方色彩很浓的准政府组织。直到现在在我国影响较大的慈善组织依然是带有严重的行政化烙印,都有官方的背景,如依托于民政部建立的中华慈善总会,团中央分化出的中国青少年基金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组建的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等。但随着社会的转型,贫富差距的存在和扩大,对社会服务的需求也在逐渐增加,官办的慈善组织已不能完全满足社会普遍救助的需要,这也恰恰为民间慈善组织的产生创造了社会契机,民间慈善组织以其灵活、高效、民间化的触角与行动来解决政府宏观层面不容易解决的问题,来弥补社会保障其他基本项目的遗漏与不足,他的出现是各种社会力量选择的结果。然而,我国的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现有的法律制度并不是很有利于民间慈善组织的成立和发展,甚至有些立法政策还阻碍了它的发展,存在着数量少、专门性法律欠缺、合法性地位缺失、内部运营机制不健全和外部监管不到位的种种缺陷,使得我国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一直不能有所突破。实践的发展呼唤并促使对民间慈善事业的发展进行理性的思考和探讨,如何抓住机遇探索发展之路,已成为民间慈善事业发展亟待解决的课题。本文通过分析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外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有利于发展我国民间慈善组织的完善对策,希望能为我国民间慈善组织的健康有序发展出一份力。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明确我国民间慈善组织的基础性研究。先是对我国的民间慈善组织的概念作出界定,然后借鉴国外对慈善组织的特征分析,归纳了我国民间慈善组织的特征,并通过对民间慈善组织与公益性政府组织的比较分析,阐述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存在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我国的民间慈善组织的发展状况进行考察和实证分析,指出目前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制约因素,包括法律法规不健全、自身能力薄弱以及外部监管不到位。第三部分探讨了美国和英国的慈善组织的立法实践,得出有益启示。第四部分提出完善我国民间慈善组织发展的具体法律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