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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准入阶段有给予国民待遇并以负面清单作为例外排除特定领域的开放模式,同时也有以正面清单直接对可以投资领域进行规定的模式。给予准入前国民待遇的方式在目前成为国际投资领域倡导投资自由化趋势下被广为认可的具有较高开放度的模式。中国长期以来实行的都是准入后国民待遇,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作为正面清单规定鼓励、限制与禁止投资的领域。这种制度在一段时间内通过不断减少限制、禁止类产业条目,扩大鼓励类条目的方式实现我国投资领域的开放。与此同期适用的相关法律通过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的方式使得进入中国的外资企业获得在税收等方面优于本国的待遇。这样的方式尽管能够实现扩大开放领域,吸引外资的目的,但是也是建立在正面清单的基础上,无法实现模式的突破。同时,通过行政力量给予外资超国民待遇,会人为地导致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扭曲市场的正常运作。而在长期世界投资市场自由化的趋势影响之下,为了能够与采取准入前国民待遇的美国、欧盟签订双边投资保护协议,中国逐渐开始了外资准入领域的制度转型。外商投资法草案的推出以及三资企业法的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法律层面上的转型。上海自贸区的设立以及负面清单的出台在实践上表示了中国进行改变的愿望与实际行动。尽管目前的负面清单在内容上的逐步减少以及重点产业的开放度与从前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相比确实有了极大的进步。但是仔细分析负面清单中的内容,可以发现与比较完备的形式相比,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在内容方面缺乏灵活机制,很多义务还未能在负面清单中得到体现。同时政府行政行为在这一过程中是否一直做到了符合比例原则也是对准入前国民待遇的实际实施的一种检验。在开放的同时,还应当注意的是如何在后期的管理过程中保证风险的控制。“例外措施”作为一种安全阀的设计可以有效的平衡因前期准入阶段的开放而产生的各种危及一般利益、国家安全利益的风险。以金融审慎措施为例仔细研究我国目前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可以发现,中国在开放的过程中已经注意到了对安全例外的设置。但总体上而言还是比较的笼统。对这一领域的发展还需要后期进一步的观察。总体而言,我国已经向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的方向发展,在发展中法律与实际操作中虽然还有许多脱节之处,但是依照这种准入前阶段较为宽松自由而准入后以例外措施进行较为严格把控的模式,应当是我国实现投资自由化的必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