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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被害人危险接受其所讨论的问题,本文认为是指在过失犯罪中被害人认识到危险并基于自由意志而接受这种危险,最后发生了法益侵害的结果时,是否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成立。在国外的司法判例中出现了以被害人危险接受而否定行为人犯罪成立的例子,以此为契机刑法学理论对于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法理根据展开了一系列的讨论。出现了以被害人同意理论、自我答责等理论说明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学说。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案例,但是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本文从介绍国内外判例出发,分析检讨危险接受的各种学说争议。最后以被害人同意理论为前提论证了被害人危险接受的体系定位及其成立条件,概要如下:第一章概述中指出被害人危险接受指的是过失犯中被害人在认识到危险的前提下接受了危险,出现了相应的后果,这种危险可以行为人制造的也可以是被害人自己制造的。并且进一步将被害人接受分为:(1)对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危险行为的接受。(2)对法律明文禁止危险行为的接受。最后以此分类为前提介绍了德国、日本以及我国的一些典型判例。德国、日本,法院都对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案件作出过否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案例,而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并没有对此予以足够的重视,几乎都将被害人危险接受作了有罪处理,甚至没有在量刑中有所体现。第二章检讨关于危险接受法理的各种学说的基本观点及存在的问题。首先讨论的是被害人同意理论,该理论在故意犯罪中被大多数学者所承认。持该观点的学者认为过失犯中的被害人危险接受也应适用被害人同意理论。但是,这种观点随后受到了各方面批评。随之出现了种种理论如有的观点认为被害人危险接受是自我对自己行为负责的体现,这种观点称为自我答责。还有的观点认为危险接受中被害人所实施的行为没有违法性,根据从属性原理行为人是共犯时也没有违法性。此外,还有的学者从否定责任等方面提出了各种各样的理论根据。第三章中指出能否适用被害人同意理论,其核心问题是自我决定权在危险接受中是否有所体现,如果得出肯定的答案,那么没有任何理由否定被害人同意理论的适用。同意的对象等也不能成为否定其在危险接受中的适用。在本文看来被害人危险接受的对象是危险行为,因其接受导致行为违法性消灭。此外,即使认为被害人不能同意他人侵害其生命,那么是否就意味着被害人不能参与到可能导致死亡的活动中呢?本文的答案是否定的,这不能简单的相同对待。第四章指出被害人危险接受在不同犯罪论体系下的地位及其适用条件。被害人危险接受在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下属于违法阻却事由。在四要件犯罪论体系下属于排除社会危险性的事由。被害人危险接受的成立包括前提条件、行为人和被害人主客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