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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船舶发生溢油污染事故后,海事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采取应急处置作业由此产生应急处置费用。在海事主管机关向污染责任人主张应急处置费用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此费用的性质都存在很大争议,影响着该费用的受偿。因此,对于厘清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围绕应急处置作业的目的,紧扣应急处置作业的具体内容,结合具体情况,明确区分应急处置费用在不同情形下到底属于清污费用、救助费用抑或是残骸清除费用,从而为海事主管机关进行应急处置费用的索赔提供正确的法律依据与理论支撑,使应急处置费用得以充分赔偿,保证海事应急处置作业的可持续性,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及各种海洋资源。对于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的法律性质认定,文章从应急处置费用的概念与范围入手,通过明确清污费用、救助费用以及残骸清除费用的基本概念与范围,探究各种费用的认定要件,结合国内外立法与相关司法判例,对不同法律性质的应急处置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性以及责任限制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当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符合清污费用的要件时,应被认定为清污费用,并探讨了清污费用的法律性质争议,提出清污费用应属于民事性质的费用,并阐述自己的理由与观点。当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满足海难救助的法律要件与救助遇险船舶与其他财产的目的这两方面条件时,应被认定为救助费用。当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符合残骸清除费用的要件时,应被认定为残骸清除费用,并认为该费用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并且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主体无法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于不同法律性质应急处置费用的区分,根据《审理船舶油污案件规定》第11条的规定,提出应坚持初始目的原则与双重目的原则,并从多角度对不同法律性质的应急处置费用进行区分。最终结合文章的阐述,提出对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法律性质认定的完善建议,包括对相关立法如《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污条例》《审理船舶油污案件规定》的修改建议,以及对相关制度如应急基金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