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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治化的进程,人们开始真正意识到程序保障对于实体权益实现的意义。目前有关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一直在不断进行,在改革深入的过程中,证人出庭作证成为一个迫切的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反馈回来的信息显示:大量的证人不出庭,以及大量的伪证现象存在,这一切严重影响了改革的进行,并使得现代司法的直接言词原则落空,并最终影响司法公正、效率价值的实现。国内目前尚无对于证人制度进行专题研究的硕士和博士论文,因此本文的研究在很多方面还是探讨性的,并且还不是很成熟。本文最大的宗旨是提出问题,并对于国内现行法律规定中关于证人条款的内容进行分析,探讨证人拒证和证人伪证的原因,分析其对于司法实践所造成的不良影响,并结合国外的一些规定,寻求一些可行的解决办法。本文研究的重点有三个方面:第一:证人概念的定义,以及证人资格的确定。第二:对于确定资格的证人,寻求强制其出庭作证的强制措施,并在同时赋予其相应的权益保障。 第三:针对目前严重的伪证行为,从理论上分析其成因,并提出制裁措施,以消除伪证泛滥的情形。本篇论文的主要研究方法是以文献阅读、资料整理为基础,重点通过借鉴国外相应的立法经验,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环境和法律规定,经比较、分析、归纳得出我国可行的立法建议。本文得出的结论有以下几点:第一:证人应该是指“了解案件事实,并出庭作证或向当事人及人民法院提供证词的第三人”,区别于鉴定人,但把单位、专家证人纳入我国证人的种类,对于诉讼中的双重身份不予承认,但对于传闻证据则予以采信。证人资格方面,以任何人拥有证人资格为一般原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例外情况。第二:立法中应当明确化关于证人不能出庭作证的特殊情况,并规定由法院来履行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职责,与此同时,在法律上细化法官可以动用的强制措施。当然证人在履行出庭作证义务的同时,法律应该赋予其相应的证言拒绝权、经济补偿权、司法保护权、证人免责权,并提供保障措施。第三:完善民事诉讼中伪证行为的刑事制裁措施,可以增设民事伪证罪或者藐视法庭罪,在诉讼程序上增加证人宣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