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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地区现代化建设需求离不开人才,培养少数民族高级专门人才是我国新时期的新使命。我国硕士研究生“双少”招生政策是国家自上世纪八十年代在研究生招生中实施的针对少数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招生优惠政策。民族地区及民族教育面临着人才匮乏,特别是高级专门人才的紧缺困境,实施我国硕士研究生“双少”招生政策,并配套相应的财政拨款是少数民族高等教育国家扶持的一项重要举措,旨在提高民族地区的少数民族考生研究生入学机会,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进步,缓解中西部区域发展不均衡的状态。在加快发展民族教育背景下,分析我国硕士研究生“双少”招生政策,有益于更好地落实“双少”政策的价值目标,对于少数民族研究生教育的发展和进步乃至整个民族地区的安定团结、社会发展均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本文以历史沿革——实施现状——政策改革为发展主线,以政策价值探讨与执行研究为切入点,根据现有的研究成果,梳理和归纳了新中国成立以来人才选拔方面的民族教育政策及硕士研究生“双少”招生政策的历史沿革状况。本文立足对“双少”招生政策四类直接利益相关者,即政策举办者、政策需求方、政策教育者以及政策受教育者的调查,选取西北民族大学、云南民族大学、贵州民族大学、西南民族大学等四所民族高校各年级研究生作为问卷调查和相关访谈对象,并结合对定向地区委培单位的走访和调查,从教育政策分析理论、罗尔斯公平理论、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及利益相关者的理论视角对“双少”招生政策的改革与发展问题进行了多方位、多维度的研究。最后综合全文的分析,提炼主要的研究结论,并针对我国硕士研究生“双少”招生政策执行和改革中出现的社会问题及教育问题,提出若干对策建议。本文认为,从政策的历史沿革背景来看,不管是少数民族研究生入学考试制度,或是其它的少数民族招生制度均是伴随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产生的,是新中国民族教育实践不断深化的结果。制度本身不完全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它是少数民族研究生教育理论与实践必须共同遵守的规范和标准。我国硕士研究生“双少”招生政策作为具有中国特色的一种制度,是少数民族高等教育考试制度的核心及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以往少数民族招生优惠政策形成过程中衍生、拓展和调整的有意识理性制定的产物,既要遵循新中国民族教育发展的规律,又要符合少数民族招生制度调整的内在要求。研究发现,我国硕士研究生“双少”招生政策的推出是有其特殊背景的,而且伴随人才培养理念、经济体制、管理体制和就业制度等政策运行环境的转变而不断进行着相应改革。从政策的价值取向和特殊性质来看,“双少”政策是我国重要的民族教育政策之一,其价值目标主要是提高少数民族获得研究生教育入学机会,促进少数民族研究生教育均衡发展,满足民族地区对高级专门人才的迫切需求等。从教育政策分析理论、罗尔斯公平理论、马克思主义民族平等理论及利益相关者理论视角看来,政策价值也表现为对研究生教育资源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再分配过程,充分展现了政策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双少”政策是在研究生招生中对少数民族考生采取的一种补偿性教育政策,其改革和发展有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政策集灵活变通性和高度严肃性于一体,在实施过程中对不同区域、不同状态的少数民族考生使用灵活变通的考试手段,同时政策执行严格遵循了“游戏规则”,保持了高度的严肃性;其次,政策招生和就业的具体形式具有特殊性和多样性,“同等条件,优先录取”、“适当加分和降分录取”、“个人或委培单位承担学费”等形式多样,就业方式上采取独特的毕业定向回归原则;最后,政策还具有时效性,是顺应少数民族文化和教育事业发展问题的现实需求而产生的特殊手段。当少数民族的科技文化整体素质与汉族的文化教育水平持平,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所需的高级专门人才资源得到更好的补充时,该项政策将成功完成自己的历史重任而“功成身退”。从政策的执行效果和完善对策来看,此惠民之举基本上实现了政策制定初衷,我国少数民族研究生教育从无到有、从弱到强,成效显著。本文主要从政策的动态过程维度对政策有效性进行检视。在执行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存在着一定程度上亟待解决的问题,尤其是表现了一定的执行偏差,造成了高级专门人才在西部民族地区的流失。调查发现出现偏差的主要制约因素在于各利益相关者对政策制定执行贯彻不够,重视程度有待提升,并且缺乏与政策配套的就业政策、监评机制及资助保障等。这一系列问题倘若得不到调整完善或机制创新,那么“双少”政策的初衷将难以实现,少数民族研究生教育入学机会也难以得到保障,少数民族研究生教育将遭受严重掣肘,政策全面发展的趋势也将受到严重影响。笔者结合研究结论和对“双少”政策四类直接利益相关者及政策发展趋势的分析,从政策调整的制度保障、价值引领和创新发展三个层面提出对策建议。即制度保障层面,应建立和完善“双少”政策的保障制度,如加快政策立法、构建监评机制等;价值引领层面,应突出和发挥“双少”政策的价值取向及信念引领作用,贯彻民族平等原则并保持价值取向与时俱进;创新发展层面,应不断丰富和完善“双少”政策的实施配套机制,拓展政策支持形式,优化奖助模式和培养模式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