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害债权的分类认定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iuqing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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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能否被第三人侵害以及侵权法应如何保护债权的问题争论已久,而今理论及实践中支持债权侵权的观点明显增多。现实生活中存在着各种债权侵害行为,而违约责任一定情形下并不能对债权人的债权损害提供救济,侵权责任的救济仍有必要。以债权相对性为基础的否定说和依据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肯定说,虽各有道理但也走向了两个极端,债权相对性并不当然成为债权侵害的障碍,同时基于债权不可侵性而对债权给予一般性保护也并非合理,问题的核心是确定哪些债权会涉及第三人责任且可受侵权法保护。第三人负不侵害义务以债权能够知悉为前提,知悉则不得侵犯。就侵权法保护的权益范围而言,《德国民法典》和《欧洲侵权法原则》都将社会公开性作为权益能否获得保护以及获得何种程度保护的考量因素。具备公开性条件的权益能首先纳入到侵权法保护范围并适用一般过错责任要件,而债权通常不具有公开性,这决定了侵权法难以对其提供一般性的保护。因而从权益保护与行为自由合理平衡的角度,以债权是否具有公开性为标准对债权进行区分保护具有重要意义。依据债权归属是否具有公开性的区分标准,第三人侵害债权可分为对公开性债权的侵害和非公开性债权的侵害两大类;依债权公开性程度之不同,侵权法对不同类型的债权提供不同程度保护,而其规范手段为主观过错要件设计的难易;即侵权法原则上对具备公开性条件的债权进行保护并设置相对宽松的过错要件,而不具备公开性的债权受保护程度较低且仅在满足故意背俗要件的情况下才获得保护。债权侵权责任是否成立,核心在于第三人主观过错的认定;债权是否具有公开性对第三人主观要素的判断有重要影响,债权公开方式或知悉债权的难易决定了第三人负注意义务的程度,从而形成对第三人主观过错的不同要求。经书面形式确认的证券化债权易于为第三人知悉的物化形式,潜在的责任人对债权侵害可以预见,第三人可直接侵害债权,第三人因一般过失侵害证券化债权时即可构成侵权。以占有、书面形式确认等方式而具有公开性的债权,可以对抗一定范围内知悉债权存在的第三人,第三人因重大过失违反注意义务侵害债权时才构成侵权。对不具备公开性条件的债权,因第三人难以知悉,第三人仅在明知债权存在为追求债权损害后果而故意加以侵害的情况下才能被认定为债权侵权。侵权法以债权是否具有公开性为标准对债权区分保护并据此形成不同侵害债权类型及责任其构成要件,是着眼于当下理论及司法实践而采取的一种暂时性处理措施。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内,立法上是否对侵害债权制度进行明确规定等,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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