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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进步,科学技术日新月异,高价值的航空器设备、铁路车辆、航天资产等移动设备逐渐增多,成为普通的生产工具。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趋势,高价值的航空器设备、铁路车辆、航天资产等移动设备在国际间的融资已是十分普遍的商业活动。由于世界各国法律体系和法律传统各异,而适用传统的冲突法规则提高了融资的成本,降低了融资的效率,甚至可能直接导致融资的落空。因此,有必要设计一套国际统一的法律制度,调整航空器等移动设备上融资担保利益,保障融资人的利益,同时也维护债务人的利益。 2001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和国际民航组织在南非开普敦召开外交会议,68个国家政府的代表和14个国际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在外交会议的最后一天,共有26个国家签署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及《有关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公约已于2004年4月1日生效。《有关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已于2006年3月1日生效。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和《移动设备国际利益公约关于航空器设备特定问题的议定书》的决定。” 开普敦公约对三类高价值、可特别确定的移动设备的担保利益和由担保权人、附条件卖方、出租人所持有的利益的创设、执行、完成、优先顺序等建立一套国际法律制度。开普敦公约体系通过实用性、可预见性、透明性、灵活性及当事人意思自治等原则指导下,提升高价值移动设备融资的便利性,既解除了债权人担心权利无法获得保障的疑虑,也降低了融资成本,同时缓解了债务人既需要设备而又资金困乏的困境。公约的优先权规则是已登记的国际利益将优先于未登记的其他权利或利益,债权人可据此主张优先受偿。在不履行状态下,债权人可以对航空器进行占有、控制、出售或出租,可收取因管理和使用而产生的收益。在临时救济措施中,包括监管、冻结、管理航空器并取得其收益。 我国航空公司应充分利用公约和议定书的声明制度、登记制度、优先权制度、安静占有制度、违约救济抗辩制度和破产救济债务人保护机制。比较我国《物权法》及《担保法》等法律法规,我国动产担保制度方面需要进一步跟进国际趋势,与国际接轨。制定统一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担保电子登记系统,建设明晰地优先顺位体系,优化动产担保权的实现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