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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民事案件审理的结构模式上,原来曾分别实行并行审理主义和集中审理主义两种不同的审理制度。随着两大法系的不断融合,并行审理主义的弊端日益显现,为了克服这些弊端,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纷纷在20世纪后期进行改革,向集中审理主义靠拢。但是由于其国情和法律传统的不同,完全采用英美式的集中审理主义不可行,于是便吸收了集中审理主义的精神,实行符合本国国情的集中审理制度。两大法系国家在实行集中审理制度的过程中,由于其审理集中化的程度不尽相同,于是形成了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不同模式。
本文在对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相关问题、不同模式以及我国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实践进行考察和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进一步实现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建议。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约三万八千字。
第一部分为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一般考察。文中首先引出了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概念,并阐述了其涵义。在此基础上论述了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五大功能:节省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公正的实现,增强裁判公信力;促进言词辩论原则、直接审理原则和审判公开原则的实现;促成案件和解;约束法官行为,防范司法腐败。
第二部分为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不同模式及其评析。文中分别介绍了当今世界上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模式,即彻底的集中审理模式、原则性的集中审理模式和争点集中审理模式。实行这三种模式的代表国家分别是美国、德国和日本。笔者还对这三种模式进行了评析。
第三部分为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配套程序及制度要求。文中分别对争点整理程序、证据交换制度、当事人失权制度、强制律师代理制度和法官阐明制度的涵义、功能以及其对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促进作用作了论述。
第四部分为我国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探索。文中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从试点到最后被确立的过程,尤其是其最近几次“民事诉讼法”修正中专门针对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方面所做的规定。同时,回顾了我国大陆民事诉讼法经历的三个阶段,这三个阶段分别称为82模式、91模式和02模式。可以说,前两种模式的案件审理还是游离于案件审理的集中化之外的,而02模式随着证据交换、举证时限以及争点整理制度的确立,基本上实行了案件审理的集中化,只不过集中化审理的程度较低而已。同时,文中还介绍了北京房山区法院以及海南省高院对案件审理方式的改革,这些改革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案件审理的集中化。
第五部分为我国进一步实现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的建议。文中提出我国要进一步实现民事案件审理集中化,就要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着重完善争点整理程序、证据交换制度、当事人失权制度、律师代理制度以及法官阐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