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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主要以《清史稿》循吏传中所记载的循吏为考察范围,对清代循吏司法裁判的依据进行研究,探讨清代循吏司法裁判依据背后的司法理念,以期揭示其中可能蕴涵的对于现代司法裁判具有借鉴意义的合理因素。文章认为,清代司法审判活动中,对于民事案件循吏群体主要依据情、理进行审理,如果有明确的律条与案情相对应,循吏也会依据律例裁判,将情理与律例统一起来情、理、法参用的情况也存在。对于刑事案件,循吏认定完犯罪性质后的定罪阶段都是严格依照律例进行,然而循吏在对犯罪人性质的认定上有时依律拟罪,有时酌情引律。因此可以得出,清代循吏在裁判司法案件时,无论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都是依据“天理”、“人情”、“国法”共同裁判的。清代循吏的裁判依据具有整体统一性。情法两尽的裁判一直是清代循吏司法实践的追求,这种追求受我国传统社会“无讼”的思想理念所影响。中华民族是一个崇尚“以和为贵”的民族,无讼观念深入统治者与百姓的思想,司法活动能够尽快通过教化及调解等方式平息双方争端,恢复社会和谐状态。这种思想作用下,单独适用律例并不能实现两造心服的效果,情理的考量尤为重要。情、理、法相统一的裁判对于现代法制建设与司法实践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意义,减少冤假错案的同时快速平息社会舆论,发挥出法的根本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