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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针对近年来中国民众和政府普遍关心的产品质量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对既有文献中认为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监管面、加大惩罚力度的观点,不但从逻辑上、也从实际可行性上提出了质疑。本文认为,目前中国市场上很多行业以中小型生产企业为主的市场结构可能是导致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而正是这一原因,导致政府监管存在现实的困难。然后,本文通过构建一个包含道德风险的无限期重复博弈模型表明,市场中的企业本身具有进行组织创新,建立并维持专业化甄别和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声誉的内在激励,通过这种组织创新,市场机制本身可以对解决我国当前的产品质量问题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种激励又是以一定的制度和法律为条件的,如果这些隐含的制度和政策条件无法得到满足,这种内在激励也会遭到破坏。根据本文模型的逻辑推论,我们发现,要保护这种激励,政府必须加大对企业品牌产权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品牌侵权行为;同时,政府还应当对声誉企业进行适时地监管,并及时披露监管信息,这一点对于信任品市场尤为重要。最后,本文还研究了产品责任规则和市场声誉机制之间的相互作用,分别讨论了不同产品责任规则下的社会总体福利,并依据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原则找出了市场声誉机制下的最优产品责任规则。同时,本文还对中国现行的产品责任法进行了评述,并且研究了在中国现行的产品责任规则下,市场声誉机制所发挥的效果以及相应的政策建议。根据本文模型的推论,在中国现行的以严格责任制为主的产品责任规则下,过分加大对责任企业的惩罚力度反而会降低这些企业进行组织创新,建立并维持声誉的积极性,使它们发现这样做不但无利可图,反而存在巨大的风险。因此,本文认为在中国现行的产品责任制度下,政府应当对面临产品责任事故的企业进行适度的惩罚,而不是盲目加大惩罚力度,运动式的“严打”。同时,根据本文模型的分析,我们还发现,当企业产品责任标准被控制在合理区间内时,过错责任制相比较严格责任制更有利于市场最优均衡状态的建立和维持,从而实现社会福利最大化。但是在过错责任制条件下,企业最低产品责任标准也不宜过高,一旦产品最低责任标准过高,超过了企业的最优努力成本,反而不利于社会总体福利最大化。因此,本文的作者主张,政府在面对企业产品责任事故时,应当在产品责任法的范畴内,采取过错责任规则,细致地甄别导致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的不同来源,即对侵权施害人一方的主观故意与质量监督过程中的不完美性进行区分,尽可能地降低法院误判或者严判过错标准的概率。同时政府还应当在过错责任制下制定合理的企业最低责任标准,这一标准不宜过高。与之前国外研究利用声誉媒介来保证卖家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文献相比,本文着重解决的是作为声誉媒介的中间商本身的道德风险问题,并且引入了声誉机制。而国内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研究文献,则大都关注于政府监管,主张加大监管力度,扩大监管面,加大对产品责任事故企业的惩罚力度等等,而忽视了当前中国各方面条件受到限制情况下执行这些政策所存在的现实困难。本文的分析和相关政策建议可以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一条更为切实可行的新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