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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确定了公民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但刑事犯罪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现阶段得不到赔偿的现状和人们日益增长的精神权利得到保护的需求之间产生了较大的落差,学界对此也有赞成和否定两种意见。笔者认为应当对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对犯罪受害人精神损害进行赔偿,是民事侵权法救济自然人精神权利损害的使命,我国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确立以来对自然人人格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同时也是刑事法律完善受害人保护制度的要求,据此,本文将从刑事法律和民事法律理论与规定及精神医学的一些成果中寻求支持,对赞同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理由和观点进行论述,以期产生现实指导意义。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文章的序言,主要从总体上概述了引发研究工作的起因,并提出笔者的主要观点和看法; 第二部分:是文章正文部分的第一章,立足于研究需要,界定了精神损害、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界定了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和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和特征; 第三部分:是文章的第二章,阐述了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精神损害后果、犯罪行为与精神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 第四部分:是文章的第三章,阐述了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合理性,具体内容包括:一、我国立法现状及评:二、学说争鸣及评价;三、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他国立法例分析;四、我国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之合理性(一) 规则与实践、(二) 刑事犯罪被害人保护制度(三) 消除法律规范之冲突; 第五部分:是文章第四章,探讨了刑事犯罪引起的精神损害赔偿的程序救济之建构,内容包括一、诉讼方式的选择、二、诉讼程序的立法建议、三、赔偿 第六部分:是文章的结语,对文章的观点作出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