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作为现代商事组织中最重要的一种形式,在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发挥着巨大的作用。公司与传统意义上企业的一项重要区别在于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即股东向公司投资后一般并不对公司的日常事务进行管理。由此股东表决权成为股东干预公司事务最有效也最重要的手段。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对于股东会的决议参与表决的权利,从这个角度来看,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应当是自由的,股东是否行使以及如何行使其表决权都应当尊重股东的意愿。但是现代公司实行股东大会制度,采用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表决权的行使又导致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有可能介入,甚至支配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因此,当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与股东大会表决的决议存在特别利害关系,以致该股东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时,该股东或其代理人就该决议事项不得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体现了现代法律所追求的实质公平。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是限制股东滥用表决权的方式之一,从股东表决的机制本身对“资本多数决”这一基本原则进行修正,以其可操作性、明确性、实效性、预先性等特点与其他相关制度(如对控股股东课以诚信义务、对控股股东表决权进行修正、强化少数股东权、赋予股东提起诉讼权利等方式)共同完成平衡股东在决议公司重大事务时失衡的决议力量比重、防止个人私益对公司整体利益的损害,也间接达到了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目的。限制股东表决权是对股东表决权的一种相对的、暂时的限制,只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别利害关系情形下才能适用。该制度的设立基于商事主体股东的“经济人”本色以及股东个体利益与公司整体利益不一致的经济生活现实,融入了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理念,体现出保护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实现控股股东诚信义务具体化的制度功能。我国《《公司法》第16条表述了股东表决权限制措施,但无论在适用主体上,还是在适用情形上,立法都缺少全面关注。因此,对股东表决权限制制度进行研究,有助于该制度的构建和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与理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