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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赋予了外国仲裁裁决在全球范围内的可执行性,公约成员国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标准对外国仲裁裁决进行司法审查,以此决定是否承认和执行该外国仲裁裁决。而正当程序审查则是影响各国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中的一个十分关键的环节。在各国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都可以以该仲裁裁决违背正当程序为由而拒绝承认与执行。由于《纽约公约》对正当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各国法院对于正当程序的理解和运用并不一致,这就使得正当程序成为最有争议的抗辩理由之一。因此本文立足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立法与实践以及国内立法中对其规定,对有关正当程序的国内外学术观点进行具体阐述和评论。厘清相关理论学说,另外结合国内外典型案例。指出我国应从立法和司法层面入手,同时参考国际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正当程序在我国的适用。第一部分从外国仲裁裁决正当程序审查的缘起与发展入手,从何为正当程序,以及对外国仲裁裁决适用正当程序审查的必要性进行剖析。主要从三个角度,一是仲裁权的来源,二是权利救济的角度,最后从仲裁的本质的角度。最后,以英国为例,凭借其悠久的仲裁历史,享有深厚的影响力,进行正当程序审查的把握,并对正当程序审查的趋势与发展进行展望。第二部分从正当程序审查的法理基础入手,了解任何一项规则的适用,必然离不开对其背后的理论的深刻分析。笔者从正当程序审查的法理依据,主要是自然正义论,基本人权论入手。正当程序审查对于背后驱使的价值取向在结果正义与程序正义两大价值之间发生冲突,为了使其稳健发展,各国也在其中不断寻求协调,以期达到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平衡。第三部分对正当程序审查进行国家考察,主要从仲裁员的权力限制与当事人的权利保障两个方面去考察,分别借助英国、美国以及法国的立法与相关实践为载体,同时也包含了国际上目前适用的重要的国际公约的分析,对正当程序审查的内容与标准进行横向的比较与总结。第四部分以我国实践情况为落脚点,从我国对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司法审查适用的法律规定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入手,从典型案例中分析正当程序审查在我国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仲裁适当通知的标准与当事人陈述权与申辩权的问题。最后对我国正当程序审查拟从三个角度去进一步完善现状。首先,明确司法审查的理论指导,有的国家主张程序审查论,有的国家主张全面审查论,我国应当坚持程序审查为根本,同时赋予当事人适当协议权,当事人可以约定扩大审查范围,真正意义上做到当事人意思自治;其次,立法确定正当程序审查范围;最后,进一步明确正当程序审查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