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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政府大力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即PPP的发展。这是我国财政领域一场深刻的变革,事关财政体制的改革和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在2014年,财政部、发改委两大部门出台了多份PPP相关文件,与此同时,各个地方政府争先恐后上马PPP项目。2015年1月,我国第一个PPP示范项目在安徽省池州市正式签约,这标志着我国PPP从预热走向落地。在我国PPP火热发展之际,却缺少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激励制度,这不利于保障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更不利于PPP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从法律制度上对PPP进行激励,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PPP起源于英国,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我国,至今已有20多年的发展历史。以十八届三中全会为界,大体上可以将我国PPP发展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PPP在我国单纯地作为一种融资方式,演变成BOT、BT等模式,没有起到转变公共物品提供方式的作用。在当前情况下,我国PPP法律激励机制存在激励立法理念、准入法律激励机制、财政法律激励机制、税收法律激励机制以及监督法律激励机制等方面的问题,制约着PPP的发展。本文基于经济法的视角,从法律的激励功能出发,在考察国外PPP法律激励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PPP法律激励机制的具体对策,以期构建我国的PPP法律激励机制。本文主体内容分为四个部分,其基本框架是:第一部分为公共物品公私合作供给法律激励机制的一般理论。一是界定了公共物品的一般理论,包括公共物品的概念、分类、公共物品的供给主体和类型;二是介绍了公共物品的公私合作供给理论,给出PPP的基本定义和特征,并分析了PPP的优点;三是阐述了PPP法律激励的价值目标,包括社会本位价值、经济民主价值;四是明确PPP法律激励的基本原则,包括资源优化配置原则和适度干预原则。第二部分为我国公共物品公私合作供给法律激励机制的现状考察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首先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四个方面介绍我国PPP法律激励机制的现状。然后从激励立法理念、准入法律激励机制、财政法律激励机制、税收法律激励机制、金融法律激励机制以及监督法律激励机制等六个方面分析我国当下PPP法律激励机制存在的问题,得出改革和完善我国PPP法律激励机制必要性的结论。第三部分为域外国家公共物品公私合作供给法律激励机制的实践考察及经验借鉴。本部分首先分别考察英国、澳大利亚、日本三国PPP法律激励机制的实践。然后从现代的激励立法理念、明确的准入法律激励机制、充分的财税法律激励机制、完备的金融法律激励机制、完善的监督法律激励机制五个方面为我国PPP法律激励机制的完善进行经验借鉴。第四部分为我国公共物品公私合作供给法律激励机制的完善。本部分在考察借鉴国外PPP法律激励机制的基础上,提出从激励立法理念、准入法律激励机制、财政法律激励机制、税收法律激励机制、金融法律激励机制、监督法律激励机制等六个完善对策,为推动我国PPP的健康、长久发展提供制度性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