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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法》在2002年10月26日进行了修改,并于200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然而新《保险法》仍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尤其是关于重复保险的立法问题。重复保险在实践中确实有增强安全保障的功能,法律并未禁止,但是在理论上对重复保险的界定还存有争议,我国现行《保险法》采广义复保险的概念是合理的。但是在重复保险的构成要要件上还存有缺憾,应补充投保人同一及各保险合同的期间重合。另外,在重复保险的适用范围上,重复保险不应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也应该适用于人身保险。重复保险也是比较容易引发道德危险的保险方式,有些投保人利用重复保险骗取较实际损失多的保险金,因此有必要区分恶意重复保险与善意重复保险,并对它们的法律效力给予不同的认定。恶意的重复保险自始无效,对于善意的重复保险,保险人的责任承担方式亦应从对保险人较为有利的比例责任承担方式变为对保险人和投保人均有利的连带责任承担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