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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的困境可以类型化为“风险困境”和“事实困境”两类。据此,困境儿童包括四类儿童,第一类,以留守儿童、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子女等为代表,他们由于家庭监护缺失使其处于可能受到生命健康侵害的风险境遇中;第二类以低收入家庭子女、非原生结构家庭子女为代表,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监护侵害威胁着他们的成长,同时,他们在被救助过程中常常披露“贫困”的隐私,使得他们“抬不起头”名誉感降低;第三类以有犯罪经历的失足儿童为代表,他们因为之前的“犯罪记录”被曝光,遭遇学校的“不接收”、同学和教师的排斥,也处在“风险困境”中;第四类是处于“实际困境”中的儿童,他们已经受到了伤害,包括遭受监护侵害以及性侵等人身伤害,以及长期遭受网络暴力、校园暴力的侵害,对他们“二次侵害”进一步侵犯了其人格权益。困境儿童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以生命、健康、名誉、隐私等人格利益的实现为内容。借鉴国外困境儿童人格权益保护的立法经验,结合我国困境儿童人格权益遭受侵害的实际情况,提出人格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协同救济的路径。同时,完善以《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核心的儿童人格权益保护法律规范,即家庭保护规范应注重父母责任,学校保护规范中应注重惩治校园暴力,社会保护规范应注重更新监护理念,司法保护规范应注重对违法犯罪儿童的矫正。为提升困境儿童人格权益保护的法律实效,需要构建基于公序良俗的法治生态,在道德、习俗、政策等社会规范的支持下实现困境儿童人格权益的法律保护。